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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404/2021-00030 信息分类: 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意见
发布机构: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1-03-17
文号: 灌建发〔2021〕20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混凝土试块管理的意见

灌建发〔2021〕2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混凝土试块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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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建发〔202120

 

 

灌南县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混凝土试块管理的意见

 

各建设、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试块管理,确保检测数据能够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及时处理不合格试块,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等法律法规、规范规程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建设工程混凝土试块提出以下管理意见。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1.预拌混凝土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出厂检验应在搅拌地点取样,交货检验应在交货地点取样,交货检验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卸料量的1/4—3/4之间抽取。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依据,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GB/T14902-2012、GB/T50107-2010的规定要求。

2.预拌混凝土企业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块应按时进行检验,检测数据必须自动采集,并建立原始检测台帐,同时将数据输出打印条粘贴在原始记录台帐相对应的位置。

3.严禁预拌混凝土企业向施工单位提供用于工程评定混凝土强度等级、同条件试块、拆模试块的违法行为。

4.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取料、制作混凝土试块,混凝土试块必须采取刻划标识,并在混凝土终凝前在试块浇捣面刻划,刻划标识应清晰齐全,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混凝土试块类型及组号、强度等级、部位、浇捣日期、具体格识如下:

 







  工程名称YB/标养及组号 强度等级工程部位制作日期 



  注:第一行工程名称用大写字母表示;第二行示例:YB/B5  C30(YB表示预拌混凝土、B5表示标养试块第5组);强度等级为C30;第三行注明工程部位;第四行注明混凝土试块制作的日期。(试块大小为:150*150*150mm) 



 


 


                        

 

 

二、施工现场

1.各项目部均应建立符合标准养护条件的简易标准养护室或标准养护箱。

2.现场混凝土试块制作必须在实际浇筑地点取样,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相关规定执行,须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预拌混凝土企业见证下制作混凝土试件,并送入标养室进行养护,在混凝土试块终凝前,在见证人员见证下,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要求及时在试块浇捣面刻划工程名称、试块类型及组号、强度等级、工程部位、制作日期等内容,刻划的文字应清晰可辨,未刻划相关信息的试块不得送检,严禁手写信息,并建立真实、详细的三方见证取样书面记录,附图片、标养试块成型后5天内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标准养护,具体格式如下:

 







  工程名称B(T/C)2   强度等级工程部位制作日期 



  注:第一行工程名称用大写字母表示;第二行示例:B(T/C) (B2表示标养试块第2组,T2表示同条件试块第2组;C2表示拆模试块第2组);第三行注明工程部位;第四行注明混凝土试块制作的日期。(试块大小为:150*150*150mm)  



 


 

 

 

 


3.施工企业必须保证试块的真实性、有效性、严格按规范要求完成试块制作、拆模、养护等工作,确保送检试块符合试验要求。标养试块(B)要及时送入标养室进行初期标准养护,同条件试块(T)和拆模试块(C)应放置在构件附近进行同条件养护,同条件试块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按日平均温度累计达到600℃.d)时方可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当检测结果出现不合格或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向现场监理人员报告,不得擅自处理检测报告或重新送样检测。

4.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试块标识刻划及见证取样送样制度,对混凝土试块的取样地点、频率、制作方法及取样操作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关注试块的养护情况,并留有书面记录及图片,发现有不合格或异常试块检测报告,应及时督促施工方按规定处理,否则及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

三、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的规定对送检的混凝土试块进行验收,对试块标识刻划不清,内容不全、手写相关信息的混凝土试块不得接受委托;检测机构收样人员应认真核对取样员、见证人员姓名、见证号等基本信息,并核对身份证,缺一不可,否则不得接受委托;委托单填写内容要详细,包括预拌混凝土企业、强度等级、使用部位、成型日期、代表数量、养护方式等基本信息。标养试块必须在成型后5天内委托,否则不得收样,达到等效养护龄期的同条件试块必须当天委托。

四、监督管理及处罚

1.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加强对混凝土试块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企业等单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检查混凝土工程验收资料及三方见证取样书面记录,对结论为不合格、异常的检测报告,检查其处理过程、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2.监督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标识不清或有“YB”标识试块均视为无效试块,并要求施工企业按照规范规定对单位工程全部进行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实体检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检测标准规程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留存多余、过期、无标识和标有“B、T、C”的混凝土试块,如检查发现,将通报并限制使用该企业产品,记不良信用记录。

3.施工现场的标养试块必须在施工现场的标准养护室或标养箱进行标准养护,标养室的设施、温湿度及养护条件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同条件试块必须见证取样放钢筋笼内加锁后放置在构件附近进行同条件养护。

4.检查中发现监理企业未制止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且配合施工企业弄虚作假,使用虚假试块或假报告,将向建设单位通报,并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89号令)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记不良信用记录。

5.凡施工单位未对预拌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取样检测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七十三条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不良信用记录,同时要求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进行检测鉴定。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7日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31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