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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404/2010-00063 信息分类: 机构职能,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其他
发布机构: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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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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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灌南县委、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灌南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灌发〔20103号),设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挂县规划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原县拆迁办公室违法建筑拆除以外的职责、原县规划局的职责、原县房地产管理局的职责、原县城市管理局园林绿化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管理的职责,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四)加强建筑节能管理的职责,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五)加强村镇建设管理的职责,统筹城乡建设事业发展。

(六)加强住宅小区物业行业管理的职责,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建筑业、房地产管理、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城市房屋征收搬迁、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城市综合开发等发展战略目标、中长期规划以及实施办法,并做好组织、协调、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新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新材料运用工作。

(二)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工作的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村镇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全县有关城乡规划、村镇规划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以及有关技术性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提出近期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实施意见;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的规划实施;负责城市设计工作;参与制定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承担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和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和实施全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建立和完善全县住房保障体系,承担全县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责任;拟订全县廉租住房规划及措施,牵头制定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负责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

(四)承担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全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建立全县住房保障体制;负责全县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承担全县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物业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物业企业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五)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全国、全省统一定额、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全县工程造价资质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批和颁发全县建设工程定额,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全县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全县村镇建设发展计划;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综合开发工作。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项目论证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全县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组织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建设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工作;负责建设阶段的工程质量和施工监督工作,组织工程验收;负责房地产项目和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工作;负责建筑材料的检测工作;组织全县涉外建筑项目审查工作。

(八)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的责任。拟订建材行业的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外埠施工,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和对外技术交流;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负责全县房屋、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全县城乡建设测绘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全县施工企业资质和县外建筑施工企业的准入管理工作。

(九)承担城市公共事业管理的责任。拟订全县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区计划用水、城市供水、供热、燃气供应、污水处理及管网设施的建设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工作;承担城市照明工程的安装施工管理工作;负责全辖区内城市照明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十)承担县城规划区园林绿化管理的责任。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发展目标和年度计划;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绿化设计;负责城市绿化绿线的划定工作,依法对绿线进行管理;负责园林绿化施工单位资格审查;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建设项目的竣工检查、验收工作。

(十一)承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和非征收拆迁的监督管理的责任。编制全县房屋征收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征收房屋的论证、评估、听证、补偿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负责对房屋征收和拆迁评估机构、房屋征收补偿委托实施单位的管理;负责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核算及兑付工作;负责非征收拆迁项目的监管。

(十二)制定散装水泥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发、推广、应用、发展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十三)承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资料、地下管线资料的搜集、管理工作,并为社会提供服务。

(十四)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指导各类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城乡建设行业内社会团体工作。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