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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404/2010-00064 信息分类: 机构职能, 其他,其他,其他
发布机构: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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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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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灌南县委、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灌南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灌发〔20103号),设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挂县规划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原县拆迁办公室违法建筑拆除以外的职责、原县规划局的职责、原县房地产管理局的职责、原县城市管理局园林绿化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管理的职责,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四)加强建筑节能管理的职责,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五)加强村镇建设管理的职责,统筹城乡建设事业发展。

(六)加强住宅小区物业行业管理的职责,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建筑业、房地产管理、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城市房屋征收搬迁、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城市综合开发等发展战略目标、中长期规划以及实施办法,并做好组织、协调、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新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新材料运用工作。

(二)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工作的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村镇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全县有关城乡规划、村镇规划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以及有关技术性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提出近期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实施意见;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的规划实施;负责城市设计工作;参与制定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承担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和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和实施全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建立和完善全县住房保障体系,承担全县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责任;拟订全县廉租住房规划及措施,牵头制定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负责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

(四)承担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全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建立全县住房保障体制;负责全县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承担全县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物业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物业企业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五)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全国、全省统一定额、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全县工程造价资质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批和颁发全县建设工程定额,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全县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全县村镇建设发展计划;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综合开发工作。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项目论证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全县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组织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建设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工作;负责建设阶段的工程质量和施工监督工作,组织工程验收;负责房地产项目和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工作;负责建筑材料的检测工作;组织全县涉外建筑项目审查工作。

(八)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的责任。拟订建材行业的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外埠施工,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和对外技术交流;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负责全县房屋、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全县城乡建设测绘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全县施工企业资质和县外建筑施工企业的准入管理工作。

(九)承担城市公共事业管理的责任。拟订全县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区计划用水、城市供水、供热、燃气供应、污水处理及管网设施的建设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工作;承担城市照明工程的安装施工管理工作;负责全辖区内城市照明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十)承担县城规划区园林绿化管理的责任。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发展目标和年度计划;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绿化设计;负责城市绿化绿线的划定工作,依法对绿线进行管理;负责园林绿化施工单位资格审查;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建设项目的竣工检查、验收工作。

(十一)承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和非征收拆迁的监督管理的责任。编制全县房屋征收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征收房屋的论证、评估、听证、补偿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负责对房屋征收和拆迁评估机构、房屋征收补偿委托实施单位的管理;负责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核算及兑付工作;负责非征收拆迁项目的监管。

(十二)制定散装水泥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发、推广、应用、发展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十三)承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资料、地下管线资料的搜集、管理工作,并为社会提供服务。

(十四)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指导各类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城乡建设行业内社会团体工作。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协调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承担新闻宣传、文书档案、机要保密、应急管理、文明创建等工作;负责各类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督查会议决议、工作部署、年度目标、领导指示的落实情况;负责文稿的起草与审核;负责机关公文处理、文印和印章管理工作;负责绩效目标考核工作;负责县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答复工作;承担全局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资职称、职工教育、离退休职工和老干部管理等工作;承担住建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承担工会、妇联、共青团、计划生育工作;承担本部门局域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二)财务审计科

负责编制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编制、执行年度城市维护费收支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城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城建资金的使用计划;指导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工作;协同物价部门管理城乡建设行业产品价格和收费工作;负责规费征收工作;负责局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与会计管理工作;拟订城建系统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财务收支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城建维护资金使用情况审计;负责对局经济合同进行审计;承担管理和指导城建系统财务会计人员培训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订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编制行政措施规划和计划;承办上级机关转来的或同级会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的审核工作;承办并指导全县城乡建设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法制宣传教育、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和行政执法制度改革、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城乡建设方面的信访维稳工作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全局合同综合管理工作;负责通报建设行业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参与各类违反城市建设基本程序案件的查处;参与协调和处理城乡建设方面的信访案件工作;指导全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负责信访稳定的统计、上报、立卷归档工作。

(四)城乡规划科

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参与制定近期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规划实施意见;负责审核上报城市重要的详细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重点中心镇总体规划,并根据法律规定审批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总体规划;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受理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申请;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审定建设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和建筑施工图,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县域内村镇规划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的设计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五)城乡建设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拟订城市发展阶段性建设目标及有关配套政策;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全县村镇建设发展计划;参与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审查;指导村镇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综合开发和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筑设计与施工管理;组织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论证会议,并提出建议和意见;组织实施有关村镇建设的试点示范工作;指导古镇、古村落保护和建设整治工作;组织村镇建设适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全县村镇建设统计年报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重点村的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年度城市建设方案,指导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拟订全县城市建设行政措施、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牵头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对工程建设进行技术把关;承担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和造价控制工作,并审核工程预决算方案;负责全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的审查;负责全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审核;负责编制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的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参与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的管理;参与城市道路、桥涵工程竣工验收;协调市政工程设施应急管理抢修。

(六)房产管理和住房保障科(物业管理科)

拟订和实施全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全县保障性住房开发规划、计划工作;参与编制住宅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承办中央和省市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实施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牵头做好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改革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监测和分析工作;审查、核发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参与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论证和竣工验收;审核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承担房屋交易、交易资金监管和房屋租赁、抵押、典当管理;承担住房置业担保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档案和房屋面积测绘等管理责任;承担全县白蚁预防和灭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推广应用白蚁防治新技术、新产品;负责住房专项资金监督和管理。

负责全县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工作;审核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负责对物业管理合同进行备案管理;负责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登记备案,指导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检查全县物业管理企业经营活动;管理物业维修资金,并负责物业维修资金的审核使用工作;对物业管理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提出建议。

(七)建筑管理科(县抗震减灾办公室

负责全县建筑业行业管理工作,并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执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承担进出县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办理相应登记备案手续;负责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专项方案论证和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行业社会保障费及安全监督管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的实施;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开拓县内外建筑市场,指导驻外地建筑业办事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全县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承担建筑业各类企业、中介服务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审核建设行业各类企业资质;负责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负责查处建筑市场中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指导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建筑节能减排和建筑新技术应用推广工作;负责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修订,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城乡建设抗震设防标准管理及工程抗震设防和加固管理;承担建筑行业的职业技术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

(八)公用事业科

贯彻落实国家公用事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公用事业管理和规范服务的行政措施并负责检查监督;负责编制城市公用事业建设的各项专业规划、行业发展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供水、燃气、供热、照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施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市供水、燃气、供热、照明、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行业管理、资质管理,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城建资料及地下管网(燃气、供水、排水等)资料的搜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并向社会提供服务;监督指导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九)质量安全科

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并出具质量监督报告;负责受理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投诉,并按规定处理;组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并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推进建筑施工技术革新,承担省市级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各类建筑示范工程推荐和县级文明工地评审;参与国家、省、市、县审批立项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县级优质工程的评审和省、市级优质工程的审核推荐;负责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并承担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城镇绿化科

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城市绿化工作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拟订城市绿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负责城市绿化绿线的划定工作,依法对绿线进行管理;拟订城市绿化地方标准;负责县规划区范围内绿化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检查、监督县规划区内各单位各类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负责全县古树名木管理工作;组织创建园林城市、园林住宅小区和园林绿化达标单位活动;负责城市绿化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申报工作。

(十一)搬迁管理科

编制全县房屋征收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区房屋拆迁审批;承担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的推进工作;负责协调被拆迁人的安置工作;参与协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矛盾纠纷;负责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相关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确认工作;负责补偿方案拟订、征求意见、修改、上报、公告等工作;负责对房屋征收和拆迁评估机构、房屋征收补偿委托实施单位的管理;负责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负责组织征收房屋的论证、评估、听证、补偿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负责对房屋征收决定裁决的相关工作;负责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核算及兑付工作;负责非征收拆迁项目的监管。

四、人员编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5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

五、其他事项

原县房地产管理局事业机构更名为县房产处,机构性质及拨款渠道不变。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