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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260/2021-0003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05-31
文号: 灌政办发〔2021〕64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灌南县县级临时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31日灌南县县级临时机构财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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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南县县级临时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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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灌南县县级临时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灌南县县级临时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临时机构财务收支行为,严格财务监督和财经纪律,确保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机构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履行特定工作职责,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组建,由县财政拨付专项经费的非常设工作机构(包括单列预算和并账核算临时机构),具体包括各类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部等。

第三条   临时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四条   临时机构的人员经费由编制所在部门按原渠道预算列支;工作经费经县政府审批后列入预算,实行预算管理,包干使用。凡未列入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县财政原则上不追加经费,确需追加的,应履行预算追加相关手续。

第五条   临时机构项目资金要严格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坚持按项目、按时间、按进度支出,不准随意变更预算项目,不准超预算安排支出,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超预算安排资金。

第六条   临时机构财务活动在机构负责人领导下,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机构负责人在预算批复范围内对本机构的财务活动负主体责任,财务负责人对具体审批事项和程序负责。财务支出由经办人提出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审核,支出金额在1万元(不含1万元,下同)以内的,由临时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支付;支出金额在13万元(不含3万元,下同)的,报县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支出金额超过3万元的,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支付。

第七条   临时机构必须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各种账目,统一核算管理财务活动。

第八条   临时机构开设银行账户必须报县财政局审批。对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坐收坐支和以支抵收,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通过个人账户存储和支出单位资金。

第九条   临时机构的财务支出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差旅、会议、培训等经费管理办法。临时机构成立后次月应将上个月的财务支出范围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备。严禁以任何形式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用于发放补贴、奖金和福利。

第十条   临时机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对临时机构的经费收支进行财务分析,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   临时机构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使用责任。购置资产应执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并定期进行清理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未经审批不得私自处置资产。从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各临时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好资产盘点清查报县财政局资产科备案,以后新采购的固定资产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局资产科备案。

第十二条   临时机构不得负债运行。严禁违规向行政事业单位横向调拨资金,严禁为任何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临时机构划转撤并之前,临时机构应向县财政局资产科提出申请,在县财政局资产科监督下,全面清查资产和债权债务,编制财务、资产移交清单,并报送财政、审计部门。未经审计,临时机构及其财务人员不能解散,不得办理移交。

第十四条   经审计后,临时机构经费结余交回县财政,资产移交国资管理部门管理,会计资料由临时机构负责人所在单位保存,或报县政府批准指定其他单位代为保存。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加强对临时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20216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链接:http://xxgk.guannan.gov.cn/news/show-334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