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发〔2021〕24号
中共新集镇委员会 新集镇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新集镇社区矫正委员会的通知
各党(总)支部、村(居)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镇党委、政府各部门,驻镇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和《关于设立灌南县社区矫正委员会的通知》文件精神,决定设立灌南县新集镇社区矫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镇党委、镇政府关于社区矫正工作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全镇社区矫正工作;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重大问题;督促检查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总结交流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宣传推广工作典型;表彰、奖励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完成镇党委、镇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主 任:仇卫华 党委书记
常务副主任:李良亚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 主 任:朱开龙 党委副书记
朱美月 政法委员
张文兵 派出所所长
李 庆 司法所所长
成 员:陈胜前 党政办公室副主任
赵向阳 党建办公室副主任
王月飞 政法和社会治理办公室副主任
董俊峰 为民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永明 经济发展和建设局副局长
李叶青 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副局长
张佩利 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副局长
张本科 团委负责人
刘晓静 妇联主席
周金传 新集第一卫生院院长
孙建军 新集第二卫生院院长
孙海波 新集中学校长
毛新民 新集小学校长
镇社区矫正委员会设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成员机构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根据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经研究确定,可以适当调整成员单位。
三、工作机构
镇社区矫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集司法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新集司法所所长兼任。镇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镇社区矫正委员会批准。
四、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政法和社会治理办公室。协调政法机构之间有关社区矫正工作重要事项,促进各项措施的落实;负责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网格化管理,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工作内容;落实镇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新集派出所。协助司法所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完善管理衔接和核查核对机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对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经制止无效的社区矫正对象予以现场处置、治安处罚;协助查找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将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看守所执行;追捕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后逃跑的社区矫正对象;落实镇部署的其他工作。
(三)新集司法所。主管全镇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负责全镇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承担镇社区矫正委员会日常工作;落实镇部署的其他工作。
(四)为民服务中心。利用社区资源,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鼓励支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对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按政策纳入社会保障、救助范围;指导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落实镇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其他工作。
(五)新集中学。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和社区矫正对象未成年子女复学就学提供条件;落实镇部署的其他工作。
(六)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负责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统计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落实镇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其他工作。
(七)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为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依法表彰在社区矫正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落实镇部署的其他工作。
(八)卫生院。协调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诊断工作;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精神病社区矫正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落实镇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其落实镇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其他工作。
(九)团委。组织共青团员、青年志愿者和相关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工作;落实镇社区矫正委员会部署的其他工作。
(十)妇联。组织妇女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妇联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的积极作用,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工作;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未成年子女的帮扶工作;落实镇部署的其他工作。
中共新集镇委员会 新集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4日
灌南县新集镇党政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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