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灌南县赋予镇部分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灌南县赋予镇部分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精神,不断完善全县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深入推进镇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增强基层行政执法能力,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连云港市在乡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权力实施范围
涉及建设、水利、城市绿化、户外广告、农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兽药、肥料、饲料、食品安全监督、药品安全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乳制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艾滋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出版物经营、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教育、宗教事务、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无照经营等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具体权力目录清单附后)。
二、权力实施时间
省政府批准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详细目录清单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2021年9月1日。自公布之日起,按属地管理原则(开发区、化工园区、农业园区和县城规划区按所属镇区域),各镇综合执法局以镇人民政府名义在辖区集中行使省政府赋予的135项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并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原县直有关部门不再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三、建立健全运行机制
(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镇域公正文明执法,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在内部联动上,各镇应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推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镇其他办事机构职能无缝对接;在横向联动上,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应与公安、税务、国土资源等派驻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协同、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在上下联动上,各镇应建立健全与县直有关部门之间的执法衔接机制,完善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以及信息共享等工作制度,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三)完善执法培训机制。应制定镇域年度行政执法培训计划,对镇域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专业法律知识和执法实务技能相结合的培训,切实提高镇域综合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四)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绩效考评体系,加强行政执法职权行使和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评价及结果应用,将执法办案的数量、质量、效果以及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执行法律、遵守纪律等情况,作为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管理和执法人员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五)健全责任监督机制。各镇要按照有权必有责要求,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应设立举报监督平台,畅通公众投诉渠道,自觉接受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等各方面的监督,建立依社会举报而启动调查的机制,推进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社会管理其他主体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镇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各自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联络员,配合解决执法权限下放过程后的重点、难点问题。各镇要进一步按照基层三整合改革要求,理顺隶属关系,将镇安监、城建、环保等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全部整合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委编办、县司法局负责做好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牵头协调工作。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调整划转和绩效考核等工作。县司法局负责加强镇域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监督(各镇司法所负责对本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执法监督),协调解决执法争议,会同县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负责镇域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指导、培训。县镇两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预算安排,保障镇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所需经费。县机关事务局负责在执法车辆编制上给予政策支持。县直其他相关部门也要从大局出发,共同支持和配合镇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三)加快推进落实。县直有关部门及各镇要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有序衔接,全面落实省政府赋予镇域的行政执法权限,做好下放权限的承接和运转工作,确保顺利完成全县镇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任务。
附件:灌南县赋予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清单
附件
灌南县赋予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清单
行政处罚类(135项)
序号 | 基本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所属部门 |
1 | 202333000 |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综合执法局 (8项) |
2 | 202355000 | 对不按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 |
3 | 202346000 | 对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4 | 202356000 | 对未及时修复陈旧、残缺、锈蚀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广告条例》 | |
5 | 202331000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
6 | 202332000 | 对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
7 | 202334000 |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
8 | 202337000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
9 | 200081000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教育局 (2项) |
10 | 200122000 | 对擅自招收幼儿、设施威胁幼儿安全、教育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
序号 | 基本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所属部门 |
11 | 200133000 | 对携带清真禁忌食品、物品进入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 民宗局 (12项) |
12 | 200134000 | 对在非专营清真食品场所内设置清真食品柜台或者摊点,未采取有效措施,与清真禁忌食品、物品柜台或者摊点相隔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 |
13 | 200135000 | 对邻近清真食品专营场所设置清真禁忌食品、物品经营场所或者摊点,未与清真食品专营场所保持适当距离或者未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影响清真食品专营场所的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 |
14 | 200136000 | 对未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屠宰畜禽或者加工、制作清真食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 |
15 | 200137000 | 对未按照清真要求采购制成品、原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 |
16 | 200138000 | 对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储存、销售的场地,用以运送、称量、存放清真禁忌食品、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 |
17 | 200139000 | 对专门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图像的;或者其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符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 |
18 | 200140000 |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生产、经营的清真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图像的;或者非清真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 |
19 | 200141000 | 对伪造、转让、租借或者买卖清真标志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
序号 | 基本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所属部门 |
20 | 200144000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 | 民宗局 (12项) |
21 | 200153000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 | |
22 | 200154000 |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 | |
23 | 206202000 |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农业农村局 (43项) |
24 | 206199000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
25 | 202981000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
26 | 202982000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
27 | 203039000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
28 | 203040000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序号 | 基本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所属部门 |
29 | 203045000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农业农村局 (43项) |
30 | 203047000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
31 | 203048000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
32 | 203049000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
33 | 203050000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
34 | 203051000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
35 | 203043000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
36 | 203044000 | 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
37 | 203023000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
38 | 203024000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
39 | 203025000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序号 | 基本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所属部门 |
40 | 20302800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农业农村局 (43项) |
41 | 20302900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
42 | 203030000 | 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
43 | 20303200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
44 | 20303300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
45 | 20303400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
46 | 203037000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
47 | 20298900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
48 | 20299000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序号 | 基本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所属部门 |
49 | 202991000 | 对销售的农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农业农村局 (43项) |
50 | 202993000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没有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
51 | 202994000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
52 | 203015000 | 对未领取许可证照或需要经过认证未认证而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
53 | 203016000 | 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
54 | 203017000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
55 | 203018000 |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
56 | 203116000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 |
57 | 203010000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
58 | 203053000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59 | 203055000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序号 | 基本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所属部门 |
60 | 203056000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农业农村局 (43项) |
61 | 202995000 | 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
62 | 202996000 | 对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的;违规使用生长调节剂的;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农产品的;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的;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或者储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
63 | 20299700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虚假的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产地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
64 | 202998000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
65 | 202988000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
66 | 203749000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市场局 (11项) |
67 | 204464000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
68 | 204469000 | 对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
69 | 204668000 | 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70 | 204644000 |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序号 | 基本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所属部门 |
71 | 204777000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市场局 (11项) |
72 | 204512000 | 对食品等产品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
73 | 204676000 | 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74 | 204669000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75 | 204640000 |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
76 | 204645000 | 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77 | 203141000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或者未按照批准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水利局 (31项) |
78 | 203142000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管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79 | 203143000 | 对不符合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的围海造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80 | 203144000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81 | 203146000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82 | 203147000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序号 | 基本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所属部门 |
83 | 203145000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水利局 (31项) |
84 | 203148000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85 | 203150000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86 | 203151000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87 | 203152000 | 对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88 | 203249000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89 | 203251000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90 | 203252000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91 | 203254000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92 | 203210000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93 | 203211000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序号 | 基本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所属部门 |
94 | 203212000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水利局 (31项) |
95 | 203213000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96 | 203214000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 |
97 | 203215000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98 | 203246000 | 对损坏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堤坝、管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等行为;在水库、湖泊、江河、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管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或种植高杆植物;向湖泊、水库、河道、管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它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沙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它的建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生产、建设爆破活动;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及水库库区内圈圩、打坝;拖拉机及其它机动车辆、畜力车雨后在堤防和水库水坝的泥泞路面上行驶;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
99 | 203221000 | 对擅自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
100 | 203222000 | 对阻挠防洪方案执行,拒绝拆除在险工险段或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序号 | 基本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所属部门 |
101 | 203223000 |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凿深井;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擅自增加深井数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 水利局 (31项) |
102 | 203224000 | 对混合、串通开采地下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 |
103 | 203225000 | 对在建筑物密集的地区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 |
104 | 203227000 | 对在湖泊湖荡内圈圩养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防洪条例》 | |
105 | 203228000 | 对在行洪区内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防洪条例》 | |
106 | 203241000 |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擅自停止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的;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
107 | 203172000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管道、阻水道路;在堤防、护堤地和在堤坝、管道上建房、放牧、开渠、取土、打井、挖窖、挖坑、葬坟、垦种、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
108 | 203591000 | 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卫健委 (23项) |
109 | 203592000 | 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110 | 203589000 |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111 | 203590000 | 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112 | 203587000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 |
序号 | 基本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所属部门 |
113 | 203588000 | 对公共物品和器具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 卫健委 (23项) |
114 | 203593000 |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115 | 205411000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
116 | 205407000 |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
117 | 205409000 |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
118 | 205415000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
119 | 205416000 | 对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
120 | 205422000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
121 | 205427000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 |
122 | 205430000 | 对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
123 | 205431000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
序号 | 基本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所属部门 |
124 | 205432000 | 对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 卫健委 (23项) |
125 | 205436000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
126 | 205439000 | 对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
127 | 205440000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
128 | 205441000 | 对用人单位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
129 | 205444000 |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
130 | 205451000 | 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
131 | 205059000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文广体局 (2项) |
132 | 204877000 | 对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
133 | 202305000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住建局 (3项) |
134 | 202295000 |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
135 | 202298000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