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统发〔2021〕29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统计局微信使用管理
规定》的通知
局各科室、各下属单位:
《灌南县统计局微信使用管理规定》经研究已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灌南县统计局
2021年8月23日
灌南县统计局微信使用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和加强灌南县统计局微信使用的保密管理,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和机关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灌南县统计局建立和管理的微信群及工作人员自发建立的内部微信群、工作人员在各类内部微信群、外部微信群以及个人微信使用行为的保密管理。
三、灌南县统计局工作人员微信使用坚持“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原则,实行“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管理模式。
四、灌南县统计局工作人员在任何形式的微信使用中,都应当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有下述行为:
1. 不得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以拍照、输入、复制以及其他任何形式,部分或者全部使用微信传播;
2. 不得将属于国家秘密的录音、录像、照片等音频、视频资料部分或者全部使用微信传播;
3. 不得在微信通信中引用国家秘密文件的内容,包括文件名称和文号;
4. 不得在微信通信中谈论国家秘密事项,包括正在传达贯彻和执行的涉密事项名称和内容;
5. 不得将正在酝酿、起草、讨论还未形成正式文件、未进入定密程序以及信息公开程序的事项内容、名称,部分或者全部使用微信谈论、传播;
6. 不得将未公开的内部文件、资料以及其他音频、视频文件以拍照、输入、复制以及其他任何形式,部分或者全部使用微信传播;
7. 不得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环境、涉密信息设备的录像、照片等资料使用微信传播;
8. 不得将未经有权发布机关公开的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处置对策、措施内容,包括文本、视频、音频、图像等,部分或者全部使用微信传播;
9. 不得将未经领导或者有权发布机关同意发布的领导工作行程、安排、随行工作视频、图像等使用微信传播;
10. 不得在微信群、朋友圈微信通信中发布未经保密审查的内部事项及工作相关信息。
五、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灌南县统计局办公室 2021年8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