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建发〔2021〕80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房屋市政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我局制定了《灌南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灌南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3日
灌南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
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2021年预拌混凝土质量及海砂使用专项抽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290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函〔2020〕97号)、《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质量专项抽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0〕37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保证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切实加强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监管,落实质量责任,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二、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在建的房屋市政工程,以及为该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三、检查内容
建设、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生产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执行预拌混凝土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海砂情况,工程实体混凝土质量情况等。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唐 亮
副组长:唐立本
成 员:沈 慧 解晓东 晏 昕 魏 昕 顾品生
孙育林 王正勤 相 芹 俞 平 孙伟孝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质监站,由沈慧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检查协调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9月3日-9月7日)。混凝土质量专项抽查方案下发至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求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9月8日-9月12日)。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根据抽查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形成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三)属地检查阶段(2021年9月13日-9月30日)。县住建局质监站联合建筑业发展中心对辖区内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以及为该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拉网式、无缝隙、全覆盖检查,积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混凝土结构实体开展质量抽测,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并严肃处理。
(四)督导检查阶段(2021年10月8日-10月22日)。市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专家形成检查组,对全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属地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0月25日-11月4日)。县住建局将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形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主要包括检查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可推广经验做法及工作建议等内容。
附件:1.房屋市政工程混凝土现场施工质量检查表
2.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检查表
附件1
房屋市政工程混凝土现场施工质量检查表
(一)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址: | |
施工许可证号: | |
建筑面积:(房建) | 合同造价:(房建/市政) |
结构形式:(房建) | 建筑层数:(房建) |
市政工程概况: | |
形象进度:(房建/市政) | |
开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期: |
建设单位 | |
单位名称: | |
项目负责人: | |
施工单位 | |
单位名称: | 企业资质: |
项目经理: | 执业资格: |
监理单位 | |
单位名称: | 企业资质: |
总监理工程师: | 执业资格: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1 | |
单位名称: | |
企业资质: | 技术负责人: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2 | |
单位名称: | |
企业资质: | 技术负责人: |
抽查组成员签字: 抽查日期:
(二-1)房屋市政工程混凝土现场施工质量检查表
(建设单位)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符合 | 不符合 | |||||
1 | 建设单位未指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 | |||||
2 | 建设单位直接或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进行审查 | |||||
3 | 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混凝土试件及实体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 | |||||
结果 统计 | 符合 项 不符合 项 | |||||
抽查组成员签字: 抽查日期: | ||||||
(二-2)房屋市政工程混凝土现场施工质量检查表
(施工单位)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符合 | 不符合 | |||
1 | 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将预拌混凝土发包给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 |||
2 | 总承包单位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明确相关技术要求 | |||
3 | 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混凝土施工方案,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审批和技术交底 | |||
4 | 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检验和使用台账,严格执行进场验收见证取样检验制度 | |||
5 | 混凝土拌合物是否出具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 | |||
6 | 混凝土进场检验和浇筑过程中,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应到岗履责 | |||
7 | 施工现场应具备混凝土标准试件制作条件,并应设置标准试件养护室或养护箱 | |||
8 | 总承包单位依据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制定试件留置方案和试验计划 | |||
9 | 总承包单位应按相关标准做好标准养护试件及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制作和标识工作 | |||
10 | 试件送检有见证取样委托单和送检台账 | |||
11 | 混凝土在浇筑过程中不存在擅自加水等违规情况 | |||
12 |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养护 | |||
13 | 总承包单位应制定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 |||
14 | 有拆模试件及其强度检测报告,拆模强度符合规范要求 | |||
15 | 结构实体混凝土回弹强度检验合格(回弹法推定值不合格时,应采用“回弹-取芯法”判定) | |||
16 | 现场混凝土结构不存在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等严重质量缺陷 | |||
17 |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符合设计要求,没有低标号混凝土串入高标号混凝土区域的情况 | |||
18 |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情况 | |||
19 | 按规范要求,对混凝土强度进行评定,且评定合格 | |||
结果统计 | 符合 项 不符合 项 | |||
抽查组成员: 抽查日期: | ||||
(二-3)房屋市政工程混凝土现场施工质量检查表
(监理单位)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符合 | 不符合 | |||||
1 | 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进行审查 | |||||
2 | 监理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试验计划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 |||||
3 | 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对试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 | |||||
4 | 监理单位参与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 | |||||
5 | 混凝土拌合物是否出具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 | |||||
6 | 监理单位有完整的混凝土见证取样及送检记录 | |||||
7 | 监理单位按监理实施细则对混凝土浇筑过程进行旁站 | |||||
8 | 监理单位按监理实施细则对混凝土的养护进行巡视 | |||||
9 | 监理单位对混凝土构件拆模条件进行审核 | |||||
10 | 监理单位对发现的混凝土质量隐患按照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并有相应的记录 | |||||
结果统计 | 符合 项 不符合 项 | |||||
抽查组成员: 抽查日期: | ||||||
附件2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检查表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市)、区):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地址: |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线条数: | |
年生产能力(万m3): | 2020年度实际产量(万m3): 2021年截至当前实际产量(万m3): |
抽查组成员签字: 抽查日期: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检查表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符合 | 不符合 | |||
1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具有资质(有效期内) | |||
2 | 建立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 |||
3 | 建立混凝土原材料使用台帐,有进场验收记录,质量可追溯;查验砂的来源证明及检测合格证明。 | |||
4 | 对进场原材料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检验,并建立逐一对应的取样检测试验台账 | |||
5 | 抽查原材料(砂的氯离子含量) | |||
6 |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调整应遵循现行标准,满足施工性能、强度以及其它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要求 | |||
7 | 对预拌混凝土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频率、项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要求;按规定检验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 | |||
8 | 留置混凝土试件,并对其进行养护和检验检测;建立留置试件和试验台帐。 | |||
9 | 定期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数理统计分析 | |||
10 | 混凝土强度异常或达不到规定要求时,有相应处理措施 | |||
11 | 及时出具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内容应符合设计文件、现行规范及合同要求;提供砂氯离子含量、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检测合格证明情况。 | |||
12 | 实际生产的混凝土配合比与向使用单位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一致 | |||
符合 项 不符合 项 | ||||
抽查组成员签字: 抽查日期: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