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灌南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实施方案解读
一、该方案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提高我县2021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水平,提升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更高水平推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居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灌南县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本原则的什么?
坚持政府引导,充分体现公益性和公平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效益,充分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职能,全面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以卫生院、村卫生室等为项目实施主体,遵循“费随事走”的政府购买服务原则,按照项目要求,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以优质服务、提高效率、强化评价、培训、督导、监管,保障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和内容是什么?
(一)服务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各项目工作量安排和补助经费筹集,依据县统计局提供的2020年度末常住人口数)。
(二)服务内容
(1)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继续实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12类项目。
(2)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2019年起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19项内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9项工作,依据《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版)》,由各项工作原管理主体、实施主体结合我县实际实施。(详见附件3)
四、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目标是什么?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城乡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使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绩效目标,结合县实际,调整确定2021年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目标(详见附件4)。
五、该项工作实施是怎么分工的?
(一)县卫健委
县卫健委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授权委托镇卫生院购买辖区内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卫生科负责组织管理和项目效果评价,财务审计科负责资金管理,信息科负责以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中医药科负责中医药健康管理。
(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1.县疾控中心负责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结核病健康管理等项目的技术指导、宣传培训、督导、绩效评价和承担全县项目服务机构教育宣传材料、影像、光碟的制作发放等。
2.县妇幼保健院负责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等项目的技术指导、宣传培训、督导、绩效评价。
3.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技术指导、宣传培训、督导、绩效评价和承担全县项目服务机构的规范文书、操作手册、宣传品等制作分发。
4.县第四人民医院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技术指导、宣传培训、督导、绩效评价。
(三)卫生院、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
卫生院、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卫生院制定购买辖区内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实施方案,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根据方案要求制订具体实施计划,明确重点工作内容,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制定岗位职责,细化评价内容,全面推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评价,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
卫生院和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是承担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主体。根据《灌南县2021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与标准》,将所有纳入购买服务内容全部细化为工作数量,明确到具体岗位,责任到人,并签订目标责任书。卫生院和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不得随意调整项目负责人,确有需要调整的,应提前两个月向县卫健委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做好相关工作对接后,方可调整。
村卫生室是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各镇卫生院分解的服务项目做好相关工作,协助镇卫生院完成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设定基本公共卫生专职人员,家庭医生服务团队要做好技术指导和托底保障工作。
六、项目资金是怎么管理的?
(一)经费补助标准
遵循“费随事走”的原则,按常住人口数和补助标准落实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年人均补助经费不低于88元,2020年新增的5元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主要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同时设立项目工作经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督导、绩效评价以及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业务指导等工作。3月底前将第一批经费预拨到乡镇,6月底前将不低于全年经费的50%预拨到镇,12月底前将全年经费通过评价结算全部下拨到项目服务单位,为项目工作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二)经费使用范围
1. 人员补助。公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中长期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补贴、福利费等。
2. 劳务费用。应支付给个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劳务费,如: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报酬、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下基层服务以及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内人员超劳补贴等。
3. 药品及材料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及一次性医用耗材等费用,如:检验试剂及其他耗材、预防接种用注射器、全科医生团队综合服务功能包(箱)、清洁用品等。
4. 印刷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统一印制表格、资料等费用,如:居民健康档案纸质表单、健康教育宣传资料(折页、处方、健教手册等)、健康教育音像资料,儿童、孕产妇健康管理资料(《儿童保健手册》、儿童预防接种证、《孕产妇保健手册》等)、健康教育宣传用品。
5. 办公用品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冰箱、冰柜、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办公桌椅、档案柜、电视机、DVD机、照相机、摄像机、计算器、笔墨纸张、档案资料袋、笔记本等费用支出。其中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应遵循“必须、适用、适量”原则,经县卫健委批准后适当配置。属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6. 水电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该分摊的水电费(如疫苗冷链用电)。
7. 邮电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电话费、网络通讯费以及邮寄费,如:电话随访通讯费、居民健康电子档案管理网络通讯费、资料邮寄费等。
8. 差旅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时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等差旅费。
9. 交通及车辆运行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使用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产生的燃油、过路、维修及车辆租借等费用。
10. 租赁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发生的租赁费,如:健康教育宣传及举办健康教育讲座的场地和设施设备租赁费、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网络租用费等。
11. 设施设备维修维护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专用设施设备维修费,如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设备维修费。
12. 其他公用经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开支的其他公用费用。
(三)经费发放
按照国家及省市要求,十二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全部纳入购买服务范围,并以考核服务数量、服务质量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发放经费,做到遵循“费随事走”的原则。
七、项目是怎么管理的?
(一)实施分级绩效评价制度
强化县级评价的主体责任,建立起基层机构自查、县级全面评价的绩效评价机制。县卫健委对承担全县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镇卫生院、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以及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评价。镇卫生院开展对单位内部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员和村卫生室的绩效评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项目效果四部分。
(二)发挥绩效评价导向作用
实行评价结果通报制度,认真总结好的单位工作经验与做法,准确指出各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及时向被评价单位通报评价结果,提出整改意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面、真实、规范落实,切实发挥绩效评价指挥棒的作用。
(三)严格绩效评价,落实奖惩制度
对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单位开展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社会满意度等情况综合测评,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不重视,人员配备不足,专业人员业务不熟,服务项目不能圆满完成计划任务的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视情况给予通报、核减补助资金、取消服务资格等处理,核减的补助资金用于成绩突出的乡镇卫生院,体现多劳多得、奖勤罚懒,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四)落实问题跟踪整改机制
加强对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把真实性、规范性、有效性作为评价工作的重要评价标准,严把绩效评价质量关。建立问题整改机制,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切实发挥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实施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