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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383/2021-00029 信息分类: 其他,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1-09-13
文号: 灌财发[2021] 31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各相关单位: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布2020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1〕10号)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关于公布2020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灌南县财政局2021年9月8日 苏财综〔2021〕10号 关于…

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0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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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布2020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110号)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公布2020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灌南县财政局

2021年9月8日



 

 

 

 

 

 

 

 


 

 

 

 

财综202110

 

 

关于公2020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

录的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为提高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我们编制了《2020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见附件), 并公布全省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公布的 18 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截至 2020 12 31 日在江苏省境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按照其收入归 属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 性基金项目(共 9 项),另一类是收入归属中央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 9 项)。

 

二、2021 年 1 月 1 日起,我省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基金项目,一律以《基金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期限、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各级、各部门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 拒绝支付。2021 年 1 月 1 日以后国家和省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 基金等政策,按其文件规定执行,省财政厅将动态向社会公布。

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对照 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超过规定标准的 要坚决予以降低,对扩大范围的行为要予以纠正。

四、本通知发布以后,《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 2019 年江 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0〕21 号)同 时废止。

 

 

 

附件:2020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苏省政厅

 

2021324

 

 

 

 



附件

2020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备注

一、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9项)

1

森林植被恢复费

区分使用林地情况,标准为3-40元/平方 米。

《森林法》,苏农林〔1993〕03号、苏财综(93)5号、苏价费联(1993)4号,财综〔2002〕73号,苏财综〔2003〕13号,财税〔 2015〕 122号,苏财综〔2016〕20号


 

 

2

水利建设基金


国发〔1997〕7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 发〔2001〕61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苏政发〔2011〕66号,财税〔2020〕72号



(1)按规定提取和安排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为:中央对地方成品油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定额提取 部分,省级收取的政府还贷性车辆通行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剔除上 缴中央部分,在返还市县前)提取3%;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为:市、县 收取和分成的市政设施配套费提取3%,城建税中划出不少于15%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取部分。

苏政发〔2011〕66号



(2)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国家、集体、个人非农业建设新征(拨)占用土地时缴纳,苏南2400元/亩、苏中2000元/亩、苏北1600元/亩。扣除 2%业务费、1%奖励后,省60%、市10%、县区30%,苏北五市县以上开发区新增 工业项目扣除3%后全额返还。

苏政发〔1991〕148号,苏政办发〔1995〕62号,财综字〔1998〕143 号,苏财综〔1999〕90号,苏政办发〔2002〕77号、苏政发〔2002〕 105号,苏政办发〔2002〕115号,苏政办发〔2002〕137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政发〔2011〕66号,苏发 改服价发〔2018〕1348号,财税〔2020〕72号,苏财综〔2021〕11号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自2021年1月1 日起继续征收,截止日期财政部另行明确。


2020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备    注

3

文化事业建设费

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 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3%,营改增试点行业按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计征,省集中市县20%。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苏 发〔2001〕14号,苏发〔2001〕74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财综〔2012〕68号,财综〔2012〕96号,财综〔2013〕102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25 号、苏财综〔2016〕42号,财税〔2016〕60号、苏财综〔2016〕53 号,财税〔2019〕46号、苏财综〔2019〕32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 供的应税服务免征。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 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 建设费,统一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 减征。

4

教育费附加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额的3%。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中发〔1993〕3号,国发〔2010〕35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1998〕118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3〕6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财税〔2014〕122号、苏 财综〔2015〕2号,财税〔2016〕12号、苏财综〔2016〕18号,财税〔2019〕13号,苏财税〔2019〕15号,财税〔2019〕46号、苏财综〔2019〕32号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符合规定的,可按30%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5

地方教育附加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额的2%,省定额集中

《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1994〕6 号,财综〔2001〕58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综函〔2003〕12 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办发〔2003〕130号,苏财综〔2005〕2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 159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12号、苏财综〔2016〕18 号,财税〔2019〕13号,苏财税〔2019〕15号,财税〔2019〕46号、 苏财综〔2019〕32号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 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 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自2019年 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自2019年1月1日 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 企业,符合规定的,可按30%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020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备注

6

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 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 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 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 资。省集中市县5%。自2020年1月1日起 至2022年12月31日,对安排残疾人就业 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征缴单 位,征收比例不高于50%;1%以下的征 收比例不高于90%。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省政府令1996年第78号, 苏财综〔1996〕167号、苏价费〔1996〕461号、苏残劳〔1996〕16 号,财综〔2001〕16号,苏财综〔2002〕20号,财综〔2002〕33号, 苏财综〔2002〕92号,苏地税发〔2006〕262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5〕72号,苏财综〔2017〕2号,财 税〔2017〕18号、苏财综〔2017〕17号,财税〔2018〕39号、苏财综〔2018〕25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 号

征收标准上限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在 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 收。

7

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

县城每平方米75元,中等城市90元,大 城市105元。南京市150元;在建制镇规 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沿街 建筑的个人,每平方米20-50元。

财综函〔2002〕3号,苏政发〔1998〕48号,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价服〔2003〕115 号、苏财综〔2003〕37号(镇江),苏财综〔2003〕24号(统一南京市收取办法),苏价服〔2006〕225号、苏财综〔2006〕42号,苏价 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苏价涉〔1994〕76号、苏 财综〔94〕66号,苏办发〔1996〕19号,苏价服〔2001〕377号,苏 价服〔2004〕4号、苏财综〔2004〕1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 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财税〔2019〕53号,苏财综〔2019〕38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对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中小学 校舍安全工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自 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

8

港口建设费

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的货物,国内出口 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 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中央80%、所在市20%。

国发〔1985〕124号,交财发〔1993〕456号,财综〔2007〕3号,财 综〔2011〕29号、财综〔2011〕100号、苏财综〔2011〕97号,财综〔2012〕40号,财税〔2015〕131号,苏财综〔2016〕10号

收入的20%部分留地方。南京港长江大桥以上 港区减半征收。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自 2021年1月1日起取消。

 

9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按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票房收入的5%征 收。按照4:6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 级国库。

国发〔2006〕43号,财教〔2006〕115号,财税〔2015〕91号,苏财 综〔2015〕113号



2020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备注

二、收入归属中央的政府性基金项目(9项)

1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基金

按销售电量向电力用户征收,居民生活 用电0.17分/千瓦时,其他用电0.42分/千 瓦时。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苏价工〔2011〕358号,财综〔2013〕103号,苏财综〔2013〕95号,财税〔2017〕51号,苏价工〔2017〕124号,财税〔2018〕39号,苏财综〔2018〕25号,苏价工〔2018〕52、89、130号,财税〔2019〕46号、苏财综〔2019〕32号

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

2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按销售电量向电力用户征收,自2017年7 月1日起,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其他用电 0.62分/千瓦时。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 第13号,财综〔2013〕103号,苏财综〔2013〕95号,财税〔2016〕11号,苏财综〔2016〕7号,财税〔2017〕51号

财税[2016年]11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 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与跨省(区、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 金合并为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3

民航发展基金

国内航班每人50元,国际和香港、澳门 地区航班每人90元,部分国内支线航班 的每人10元。

财综〔2012〕17号,财税〔2015〕135号,财税〔2019〕46号、苏财 综〔2019〕32号,财税〔2020〕72号,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截止日期财政部另行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起, 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 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4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凡在中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 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 人,按照每吨0.3元缴纳。

财综〔2012〕33号,交财审发〔2014〕96号


5

铁路建设基金

详见文件。

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综〔2007〕3号



2020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备注

6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凡拥有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 核电机组的核电厂,按实际上网销售电 量0.026元/千瓦时征收。

财综〔2010〕58号


7

旅游发展基金

从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 缴纳的机场管理建设费中提取,每次每 位20元。

国发〔1995〕57号,旅办发〔1991〕124号,财外字〔1996〕396号, 财行〔2001〕24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0〕123号,财税〔 2015〕135号,财税〔2020〕72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截止日期财政部 另行明确。

8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按销售电量向电力用户征收,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1.9分/千瓦时。

财综〔2011〕115号,财建〔2012〕102号,财综〔2013〕89号,发改 价格〔2013〕1651号,财税〔2016〕4号,苏财综〔2016〕4号,财综〔2013〕103号,苏财综〔2013〕95号,财税〔2016〕 4号,苏价工〔 2017〕124号


 

 

 

9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基金

向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进口电器电 子产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征收,洗衣机

、空调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电 冰箱12元/台,电视机13元/台。

财综〔2012〕34号,财综〔2012〕48号,财综〔2012〕80号,财综〔 2013〕109号,财综〔2013〕110号,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公 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国税总局、环保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1号

进(来)料受托加工复出口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