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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383/2012-00034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2-10-10
文号: 灌 财 发〔2012〕166 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灌南县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职业介绍机构、定点培训机构、企业: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

关于印发《灌南县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操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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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灌南县就业专项资金使用
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职业介绍机构、定点培训机构、企业:
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灌南县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操作办法》。现印发,请贯彻执行。
附件:灌南县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操作办法
   
 灌南县财政局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0月10日
灌南县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操作办法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县就业专项资金来源为: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省财政转移支付补贴资金,经省政府批准失业保险扩大支出提取部分资金等。
二、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引导扶持资金补助,以及支持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等。
三、资金拨付办法及程序
(一)职业介绍补贴
1、补贴对象。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且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年检合格《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2、补贴标准。根据苏财规〔2011〕50号文件精神,未纳入财政拨款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单位及个人进行档案托管的,可适当给予补贴;职业介绍机构按经其免费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数,向县就业管理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实际就业人数为经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签订6个月以上合同的人数。劳动合同应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范的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文本。年度内职业介绍按不高于5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同一对象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3、补贴程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在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县劳动就业管理处申请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档案托管人员花名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已实现就业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人员的签名及《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及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及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就业促进科复核、人社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享受补贴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职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持《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情况在《登记证》上记录。
2、补贴标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57号)规定,由县物价部门核定按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工种)收费标准,并按具体规定标准执行。
(1)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2)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期限为1个至2个学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后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视培训时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课时4元,最高不超过1500元。
3、补贴程序。四类人员须持《登记证》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或个人凭培训人员《身份证》、《登记证》、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培训后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申领,其中,所附就业证明材料为经人社部门规范的6个月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出具有本人签字的自主创业或就业证明。代为申领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须附代为申领协议,劳动预备制培训须附初(高)中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材料经县人社部门职业能力建设科审核、县人社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补贴对象。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
(1)当年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本县农村劳动者,在按要求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采取个人报销的形式,享受省级获证奖励补助资金。
(2)本县农村劳动力在5年内经县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考核合格后可享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奖补政策各一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申请享受重复奖补。
2补贴标准
(1)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奖补标准为300元/人;
(2)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奖补标准为600元/人;
(3)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奖补标准为1000元/人;
(4)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奖补标准为1200元/人。
3、补贴程序
由县认定的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可代办申请手续,申请材料除以下个人申请所需材料外,另附代为申请奖补资金协议。
(1)《灌南县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申请表》;
(2)申请者本人身份证;
(3)一折通(没有一折通的提供在财政指定的一折通开户银行申办的存折);
(4)《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申请材料经县人社部门职业能力建设科审核、县人社部门负责人审批、县财政部门审定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通过一折通发放给补贴对象。
(四)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补贴对象为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在本县缴纳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企业新招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按灌人社发[2011]56号、57号文件执行。
2、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限定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服务、公益性管理和公益性事业岗位(下同)。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但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资金申请和支付。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需提供材料: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还需提供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具体范围的证明材料。申请材料经县就业管理处审核、县人社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劳务派遣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及时为吸纳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但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资金申请和支付。劳务派遣企业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需提供材料: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还需加附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用工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名单以及派往工作岗位等材料。申请材料经县就业管理处审核、县人社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劳务派遣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
1、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对象。为政府部门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
按省市文件精神统一招录的我县就业困难家庭大学生月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起薪之日起,由县人社部门按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统一为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除省补助外,按实际支出数列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其它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不低于本县最低工资40-60%的岗位补贴,补贴后的公益性岗位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资金申请和支付。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季向县就业管理处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申请材料经县就业管理处审核、县人社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就业见习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按县人社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七)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资金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县、乡(镇)、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创建中的门面标牌、柜台、制度牌费用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等。其中一次性数额较大的支出,应严格执行县招投标有关文件要求。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政府确定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职能和目标任务等工作需要,依法编制年度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经费预算;县财政部门将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积极支持乡(镇)、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资金应当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由县就业管理处申报、就业促进科复核、人社会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县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拨付。
(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具体管理办法按《县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的意见》(灌政规发[2012]5号)以及《关于落实农民创业小额贷款政策推动农民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灌人社发[2012]54号、灌财发[2012]158号、灌农信发[2012]148号)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
包括《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37号)中批准的,可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的用于初次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创业型城市创建补助等创业投资引导扶持资金支出。具体管理办法按《关于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灌人社发[2012]53号、灌财发[2012]157号)有关规定执行。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县财政部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监督管理
(一)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两次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认真接受做好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每年组织的对我县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全面考核评价、重点跟踪检查工作。
(二)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拨付和发放台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和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就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灌南县城镇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认定表
      2、灌男县预备制培训代为申请培训费补贴协议书
                                                              

抄送: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灌南县财政局                     2012年10月 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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