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镇2021年城乡低保对象年审复核工作
方 案
为推动社会救助工作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进一步提升全镇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使我镇低保对象做到识别精准、救助精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根据《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城乡低保工作实际,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城乡低保对象年审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2021年4月份在册的全镇城乡低保对象。
二、方法步骤
城乡低保对象年审复核由县民政局统一安排,各村具体组织实施。复核工作从2021年4月21日开始,到5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4月21日——4月23日)
县局组织召开全县2021年城乡低保对象年审复核工作部署会,各村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核查方案,召开任务部署会议,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提出具体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
第二阶段:申报核查(4月23日——5月22日)
(一)送达《年审复核告知书》
委托村(居)干部在规定时间内逐户送达《最低生活保障年审复核告知书》。
(二)入户调查,填报《灌南县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年审复核表》等材料
镇民政办组织入户调查,低保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将由户主或委托人填写的《灌南县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年审复核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赡(扶、抚)养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每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在同一张纸上)、家庭成员疾病、残疾等佐证材料,一并送达所在村(居)委员会,并由村(居)委会统一报送到镇民政办。
(三)张贴公告
在村(居)低保公示栏、人口相对集中地段、重要路口张贴公告。对没有按时报送《灌南县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年审复核表》等材料参加低保年审复核的及无法联系到的家庭,通过辖区内居民、亲友进行联系,告知在规定时间内与村(居)委员会或镇民政办联系,办理年审复核手续,否则暂停低保待遇。
(四)张榜公示
在村(居)低保公示栏张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审复核情况公示表,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三阶段:县级抽查和总结上报(5月23日——5月31日)
县民政局根据相关规定,按全县低保人数20%的比例对各村核查结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反馈各村予以取消低保待遇。各村在5月22日前完成本级低保年审复核工作,并于5月29日前将核查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取得成效)及相关表格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于5月31日前将全县低保年审复核工作开展情况汇总上报市民政局。
三、审核内容
城乡低保年审复核要严格坚持政策标准和审核程序,镇民政办要做到逐户上门,认真核查每户低保家庭财产收入情况和人口状况,将低保对象所有法定赡(抚、扶)养人信息采集上传核对系统,全面核实其赡(抚、扶)养能力。重点查处“错保”、“漏保”以及违规享受低保的问题,对低保经办人和村(居)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有群众信访举报的低保一户不漏地进行核查,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公平公正。
(一)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低保专项治理“回头看”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民助[2021]5号)精神,对2018年以来退出低保的对象进行全面复核,及时将符合现行政策条件的对象重新纳入低保。及时将易返贫、易致贫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纳入低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低保待遇
1.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
(1)拥有汽车(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等除外)。
(2)拥有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
(3)家庭成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控股人员”,并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
(4)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
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三套)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
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
非因危房改造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居住用房;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
(5)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
(6)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家庭;
3.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其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家庭;
4.故意隐瞒家庭收入、财产和人口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家庭;
5.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6.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员;
8.自费安排子女在民办、私立等高收费学校就读或者自费出国留学的家庭;
9.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10.各类服刑期内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1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12.其他情形:
(1)执行政策走样,违规操作办理。如保户漏人,故意分户,处理上访、维稳、征地拆迁等不符合社会救助政策纳入的。
(2)经常变换家庭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管理机构,致使管理机构无法与其联系,或者连续3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3)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扰乱工作秩序,妨碍管理机构正常办公的。
(4)没有经过申请审核、入户调查、张榜公示等程序以及档案资料不全违规纳入保障范围的。
(三)准确核算城乡低保家庭保障金额
城乡低保家庭领取的保障金额应严格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进行差额核算,按照家庭成员中核定的分类施保类型确定其分类施保金额。严禁对低保家庭收入核算不清,分类施保类型不清,随意估算保障金额、分类施保金额或依据家庭情况拟定保障金额。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要结合年审复核,彻底解决保障对象保障金额只升不降的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责任落实。各村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低保年审复核主体责任,认真抓好年审复核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科学谋划,周密部署,层层包抓,夯实责任,重点抓好“政策宣传、入户调查、张榜公示”等关键环节,切实做到入户调查详实、张榜公示到位、档案资料齐全、管理机制健全、救助对象准确。
(二)严格程序,确保对象精准。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做到启动年审复核有公告、入户调查有记录、待遇调整有手续。建立健全调查、审核、确认签名制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通过年审复核,切实摸清低保家庭人口和经济收入情况,需要调整保障人口和补差金额的,要及时按程序调整,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退保,做到“识别精准、救助精准、退出精准”。
(三)健全机制,完善档案资料。要严格规范动态管理机制,做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凡取消的低保对象,不论何种原因,一律不得恢复低保待遇,必须严格按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年审复核的同时,要积极做好低保系统及档案资料的更新和补充完善工作。做到系统专人维护,数据真实有效,更新及时准确;档案资料完整齐全,标准规范统一,分类管理,分户建档。
(四)强化监督,加大惩处力度。结合年审复核工作,加大低保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强对低保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的线索管理,健全信息共享和线索快速移送机制。对群众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以及该发现没发现、该报告没报告、该处置没处置的,坚持“一案双查”、“一案双问责”。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履职不到位、工作作风不扎实以及弄虚作假现象进行严肃查处,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