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纳税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邮寄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无法送达,后公告方式送达,纳税人逾期仍未改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认定为非正常户,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
2021年9月3日
索 引 号: | 11320724MB1807543H/2021-00034 | 信息分类: | 税收政策,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公告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1-09-06 |
文号: | 无 | 关 键 字: | |
内容概述: | 下列纳税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邮寄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无法送达,后公告方式送达,纳税人逾期仍未改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认定为非正常户,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 | ||
文件下载: |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非正常户认定名单(2021年8月).xls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