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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391/2021-00015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1-03-19
文号: 灌自然资党组〔2021〕13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各所、县局各分局、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党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制定《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会议制度(试行)》,现予以印发。 中共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 2021年3月19日 …

关于印发《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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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县局各分局、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制定《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会议制度(试行)》,现予以印发。

 

 

中共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

                          2021年3月19日                

                      

 

 

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级党组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保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派驻纪检组领导,安排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局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局办公室主任牵头组织。

第三条 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央权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县委的指示、决定,高效务实开展工作;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的基础上,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四条 会议讨论和决定县政府下列重大问题: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和部署落实上级党组、县委、县政府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指示、

决定、决议及上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等;

(二)需要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名义印发的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文件,以及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名义上报上级党委(党组)、政府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重要事项;

(四)根据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研究各科室、部门的干部任免、奖惩,后备干部的培养计划,重大人事管理;

(五)需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讨论研究的重大项目建设、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建工作计划、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听取县局监察室工作汇报,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内部通报或公开;

(八)其他应当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直接提出或党组各成员建议提出,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各组成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并送达。

第六条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方能召开,按应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方可形成决议。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涉及会议议题的单位由主要负责人列席,因故不能列席的,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批准后可由相关副职代替列席。

第七条 会议在研究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进行表决。对议题涉及事项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如遇重大分歧,除特殊情况下应进行表决外,一般应缓做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八条 对干部的任免和奖惩以及相关问题,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灌南县县镇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 凡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名义上报市局党组、县委和县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条 如需发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负责起草,并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党组书记签发,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和反馈会议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党组成员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组会议的决定,党组成员个人无权改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会议

材料、记录、纪要等集中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