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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8911/2021-00042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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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一、各迁入地的办理范围(一)江苏办理范围涵盖除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以外的所有户口迁移类别。(二)上海目前,上海市适用跨省户口网上迁移服务范围为:公安审批“投靠类”(配偶投靠、子女投靠、老人投靠)和经上海市人社局审批入沪的“人才类”落户人员。(三)浙江…

长三角区域跨省户口网上迁移和长三角区域跨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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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迁入地的办理范围

(一)江苏

办理范围涵盖除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以外的所有户口迁移类别。

(二)上海

目前,上海市适用跨省户口网上迁移服务范围为:公安审批“投靠类”(配偶投靠、子女投靠、老人投靠)和经上海市人社局审批入沪的“人才类”落户人员。

(三)浙江

迁移类型全覆盖。从原有试行期间仅限夫妻、父母、子女投靠迁移类型人员,拓展至区域内所有迁移类型人员(特殊政策规定除外)。

(四)安徽

安徽省目前仅限合肥市,可以办理除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以外的所有户口迁移类别,其余设区市后续将逐步增加。

二、长三角区域跨省户口网上迁移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跨省户口迁移时,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愿选择长三角区域跨省户口网上迁移。对自愿选择跨省网上迁移服务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告知单。

(二)准予迁入

经迁入地公安机关或人社部门审核同意迁入、并自愿选择跨省市户口网上迁移的申请人,由迁入地人口业务系统生成户口准迁证电子信息。

(三)迁出注销

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户口准迁证电子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人核实户口迁移具体情况,确认无误后留存备案信息、办理户口迁出注销手续,在迁出地人口业务系统中生成户口迁移证电子信息。

(四)办理迁入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户口迁移证电子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核实确认无误后,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

下一步,三省一市公安机关将进一步总结经验、拓宽合作领域、深化合作机制、创新合作方式,主动对接长三角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持续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助力长三角区域率先实现公安工作现代化的目标。

三、延伸阅读

2020年10月19日,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开通户籍事项证明出具“一网通办”,长三角地区常住户口居民,或者曾经为长三角地区常住户口居民,需要证明其在长三角地区户籍信息的,均可通过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http://csj.sh.gov.cn)等线上平台申请《户籍事项证明》。户籍证明内容包括:

(一)需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的情况,如变更姓名、更正出生日期等;

(二)需证明注销户口的情况,如出国注销户口、死亡注销户口等;

(三)需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亲属关系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户口迁移轨迹、户口迁移时间等。

但需注意的是,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公民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户籍事项证明》。此外,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包括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宗教信仰、兵役状况、职业、服务处所、血型等,公安机关也不予出具《户籍事项证明》。

通过线上申请开具《户籍事项证明》,仅限于本人申请(死亡注销户口证明除外)。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的线上申请应当由死亡人员曾经同户的直系亲属提出。无法满足该条件的,建议前往派出所窗口申请线下办理。

为提高办理效率,避免无效申请,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要尽可能详细描述需证明的事项,包括涉及的具体户籍地址、户籍信息发生变动的具体时间、户籍信息涉及的具体人员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