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灌南中专: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8号)、《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助〔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灌南县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灌南县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灌南县教育局
2021年10月8日
附件
灌南县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教育 | |
附1 | 灌南县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
附2 | 灌南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3 | 灌南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普通高中教育 | |
附4 | 灌南县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
附5 | 灌南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义务教育 | |
附6 | 灌南县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 |
学前教育 | |
附7 | 灌南县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实施细则 |
附1
灌南县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附2
灌南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第四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2-1)。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依据《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教财函〔2019〕104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分别报送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省级评审工作,将于11月10日前将评审材料统一报送教育部。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给获奖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将获奖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学校要加强对获奖学生典型事迹的宣传工作。
第九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并分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表2-1
学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年级: 全国学籍号:
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民族
| 入学年月 | |||||||||||||||||||||
专业 | 学制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
学习情况 |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
在校期间主要获奖 情况 | 日期 | 奖项名称 | 颁奖单位 | ||||||||||||||||||||
申请理由(200字) |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 ||||||||||||||||||||||
推荐理由 (100字) |
推荐人(班主任或学生工作管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年 级 (专 业) 意 见 |
年级(专业)主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学 校 意 见 |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 ||||||||||||||||||||||
附3
灌南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的规定开展认定工作。学校应将资助政策宣传和申请方式等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五条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进行认真评审。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将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卡的,须经设区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并做好审批和发放签收记录存档工作。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八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综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资助资金规模等因素,配齐配强专职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加强学生学籍、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
附表3-1:灌南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附表3-1
灌南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学生基本信息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健康状况 | |||||||||||||
身份证号 | 家庭人口(不含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祖辈) | 家庭人口中在校学生人数(不含本人) | |||||||||||||||
学校名称 | 年级 | 专业(或班级) | |||||||||||||||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 |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 ||||||||||||||||
本人联系电话 | 家长联系电话 | ||||||||||||||||
家庭基本信息 | |||||||||||||||||
现家庭居住地址及邮编 | |||||||||||||||||
姓名 | 年龄 | 称谓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
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 |||||||||||||||||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 | □是,□否 是,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 □是,□否 是,情况描述: | ||||||||||||||||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是,□否 是,情况描述: | ||||||||||||||||
建档立卡户或低保家庭 | 建档立卡户:□是,□否 低保家庭:□是,□否 | ||||||||||||||||
残疾或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残疾学生:□是,□否 残疾人子女:□是,□否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是,□否 |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或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是,□否 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是,□否 | ||||||||||||||||
孤儿或困境儿童 | 孤儿:□是,□否 困境儿童:□是,□否 | ||||||||||||||||
特困职工家庭或单亲家庭 | 特困职工家庭:□是,□否 单亲家庭:□是,□否,是,□父母一方去世,□父母离异,一方抚养;□父母离异,双方抚养 | ||||||||||||||||
其他情况 | |||||||||||||||||
曾获国家教育资助信息 | |||||||||||||||||
学前教育学段 | 学前政府资助:□是,□否 | ||||||||||||||||
义务教育学段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是,□否 | ||||||||||||||||
高中教育学段 (含中职) | 国家助学金:□是,□否 减免学费:□是,□否 | ||||||||||||||||
本专科教育学段 | 国家助学金:□是,□否;国家助学贷款:□是,□否,减免学费:□是,□否 | ||||||||||||||||
本学年申请国家教育资助项目 | |||||||||||||||||
学前教育学段 | 学前政府资助:□是,□否 | ||||||||||||||||
义务教育学段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是,□否 | ||||||||||||||||
高中教育学段 (含中职) | 国家助学金:□是,□否 普通高中减免学费:□是,□否 | ||||||||||||||||
本专科教育学段 | 国家助学金:□是,□否 普通高校减免学费:□是,□否 | ||||||||||||||||
研究生教育学段 | 减免学费:□是,□否 | ||||||||||||||||
本人(或监护人)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向学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如有失信行为,愿意按《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接受惩戒。
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系统核实信息 | |||||||||||||||||
系统核实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低保家庭 □学前曾获国家资助 □义教曾获国家资助 □高中(含中职)曾获国家资助 □本专科曾获国家资助 □研究生曾获国家资助 | ||||||||||||||||
学校审核意见 | |||||||||||||||||
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困难认定审核意见: 经审查,本学年该同学□符合;□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认定困难等级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
资助申请审核意见: 经审查,同意该同学申请:□学前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减免学费,□普通高校减免学费。 资助金额: 元。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学校复核意见 | 困难认定复核意见: 经校领导小组复核,□同意学校资助管理部门意见;□不同意校资助管理部门意见,调整为:
资助申请复核意见: 经校领导小组复核,□同意□不同意该同学获:□学前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减免学费,□普通高校减免学费。 资助金额: 元。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教育资助时用,请如实填写。2. 下列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①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②曾在本学段或上一学段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资助。3.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根据资助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表。 | |||||||||||||||||
附4
灌南县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和残疾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当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杂费,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五条 普通高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附5
灌南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的规定开展认定工作。学校应将资助政策宣传和申请方式等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五条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进行认真评审。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将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卡的,须经设区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并做好审批和发放签收记录存档工作。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将受助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第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校要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综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资助资金规模等因素,配齐配强专职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加强学生学籍、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
附表5-1:灌南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同附表3-1)
附6
灌南县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生活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义务教育生活补助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学校应将资助政策宣传等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发给录取的新生。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10个工作日内,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家长宣传相关资助政策和申请流程。
第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的规定开展认定工作。
第四条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进行认真评审。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将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第五条 生活补助按学期发放,发放采用打入学生个人或监护人银行账户方式。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生活补助经费。
第六条 学校应及时将受助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第七条 各校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资助。
第八条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综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资助资金规模等因素,配齐配强专职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加强学生学籍、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
附表6-1:灌南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同附表3-1)
附7
灌南县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政府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对象是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第二条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幼儿园应将资助政策宣传等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发给新生家长。幼儿园应在新学年开学10个工作日内,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家长宣传相关资助政策和申请流程。
第三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的规定开展认定工作。
第四条 幼儿园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家长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级认定情况,进行认真评审。幼儿园应采取适当方式将评审结果在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儿童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第五条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按学期发放,发放采取打入儿童或监护人银行账户方式。发卡银行及幼儿园不得向儿童或监护人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政府资助经费。
第六条 幼儿园应及时将受助儿童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儿童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第七条 各校要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都能得到资助。
第八条 幼儿园政府资助工作实行幼儿园法人代表负责制,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校要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综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资助资金规模等因素,配齐配强专职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加强学生学籍、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
附表7-1:灌南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同附表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