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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391/2021-00024 信息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其他
发布机构: 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1-11-10
文号: 灌自然资议复〔2021〕2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韩志杰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放宽农业设施用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美丽乡村建设,2020年以来,省、市…

对县十四届人大第六次会议第060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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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志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放宽农业设施用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美丽乡村建设,2020年以来,省、市先后出台了《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关于加强连云港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连自然资发〔2021152号)等政策性文件文件,为支持和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知》进一步简政放权,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进行审查,进行现场踏勘、核实,按规定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和实时监管范围,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违法用地进行查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设施农业建设和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并协同财政部门对涉及农业补助资金进行调查和依法追回。

关于放宽大户库房、场地建设的要求的建议,根据《通知》要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5%,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为农业生产提供农机作业服务(含烘干、保鲜等)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等非经营性服务类组织,农机场库棚设施(非永久建筑),用地规模可按照实际拥有农机具数量情况合理确定

关于适当加大对大户的经济补贴加大对大户农机购置补贴等建议,我县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门有关规定对大户发放经济补贴农机购置补贴,补贴标准由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规定,不可随意调整标准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依据设施农业政策性文件要求,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监管和政策宣传、执法动态巡查和实施监管等工作,进一步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灌南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灌南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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