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4号)及连云港市政务管理办公室、连云港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连政务办〔2021〕15号),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省、市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
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优化办事流程。
坚持协同推进,宽进严管。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证照分离”等工作的衔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监管方式。
二、工作目标
在本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公共服务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本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主要任务
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一)编制目录清单
参照上级部门梳理公开的目录,确定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范围,并编制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
(二)确定适用对象
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收到行政相对人申请时,通过信用平台同步查询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信用良好具备条件的,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措施;信用状况不良的,取消告知承诺、简化程序等行政便利措施。
(三)规范工作流程
1.行政机关按照与上级部门同步推进的要求,及时在对外服务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本机关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目录,具体事项可以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公布第一批具体事项清单时,有关办事规程、办事指南等应一并公布。
2.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材料不齐的当场告知。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1.审批行政机关负责对行政相对人事前准入核查,并对容缺的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进行全覆盖跟踪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将履诺情况列入失信记录,纳入其诚信档案,对失信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会同履行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根据情形依法作出处罚。
2.行政机关加强对行政相对人承诺内容及从事取得审批资格的日常相关活动等方面进行重点监管,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停止从事相关活动;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列入失信记录。行政相对人对审批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不良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信用监管
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稳步推进。建立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
(二)协同联动推进,加强配合。工作过程中要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证照分离”等工作结合起来。要主动加强与上级对口部门的衔接沟通,对已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工作承诺的,可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加快职能转变,优化政务事项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
(三)加强督促检查,压实责任。将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2、告知书和承诺书
灌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第一批)
序号 | 证明名称 | 事项名称 |
1 | 业务操作规程证明 |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
2 | 安全管理制度文本证明 | |
3 |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 | |
4 |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证书证 | |
5 | 营业执照 | |
6 | 负责人身份证 | |
7 | 经办人的身份证 | |
8 |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 |
9 | 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 | |
10 | 从业资格证 | 从业资格证换证 |
11 | 身份证 | |
12 | 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13 | 港口经营许可证 | 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
14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 |
15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限本省车辆)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16 | 营业执照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17 | 营业执照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18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
19 | 船舶国籍证书 | |
20 | 船舶检验证书 | |
21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
22 | 船舶营运证 | 船舶营运证配发及管理(换发、变更) |
23 | 船舶所有权证书 | |
24 | 船舶国籍证书 | |
25 | 船舶检验证书 | |
26 | 营业执照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27 | 机动车辆行驶证 | |
28 | 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 |
29 | 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 | |
30 | 营业执照 |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的备案(维修) |
31 | 营业执照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
32 | 营业执照 |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许可 |
33 | 一般检测人员聘用合同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 |
34 | 计算机联网控制系统说明书 |
附件2
告知书
(示范文本)
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1. 《 》第 条 款 项规定:
。
2. … …
。
三、办理的行政事项名称
……
四、证明提供方式
采用书面承诺替代提交证明材料或者依法提交证明材料。
五、承诺的方式
申请人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应当向XXXX(单位名称)提交签名或者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1.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2.本证明事项可以由代理人代为承诺。代理人需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材料。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 XXXX(单位名称)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行政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经本机关(单位)同意后可以撤回承诺,重新按原程序办理。
七、承诺的核查
□1.免予核查
□2.XX个工作日内在线核查
□3.XX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
□4.XX个工作日内协助核查
八、承诺的公示
□1.不予公示
□2.承诺书将在XXXXX(公示载体名称或者地点)公示30日,接受社会监督。
九、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因虚假承诺给第三人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实施诚信管理、联合惩戒。
(行政机关/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上述带内容为行政机关勾选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前勾选确定。
回 执
本人已阅读上述告知书,选择 □提交书面承诺替代证明材料;□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人签名/盖章:
代理人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示范文本)
申请人(自然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申请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本人(本单位)现作出下列承诺:
1.已经知晓 XXXX(行政机关或公共服务单位名称)告知的全部内容;
2.符合须有告知书中证明材料证明的 (条件、要求)
。(如需现场核查的,请写明现场地址)
3.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4.本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5.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