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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316/2021-00006 信息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综合政务,其他,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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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灌自然资公开告知[2020]13号《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

王某某不服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案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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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灌自然资公开告知[2020]13号《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1、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285日之后对X小区土地出具的预审意见;2、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285日之后对X小区43.5亩土地挂牌出的文件及出结果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成交结果确认书、出合同,缴费凭证等);3、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除“暂停对某公司开发的X小区不动产登记的办理的文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请人信息公开1、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存的灌南县人民政府针对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285日之后对X小区土地出具的预审意见;3、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285日之后对X小区43.5亩土地挂牌出的文件及出结果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成交结果确认书、出合同,缴费凭证等);4、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除“暂停对某公司开发的X小区不动产登记的办理的文件2020年10月21日请人作出答2、4项不存在。2019年226日,被申请人作出灌国资公开告知[2019]01号信息公开知书,告知“我局已暂停公司发的X小区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提供与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此前应当作出预审文件。因此,申请人申请的第2、4项信息应当存在。2020年6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称根据灌南县人民政府2009年3月11日《会议纪要》,原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撤销该处罚决定书。灌南县政府作出的维持该处罚决定书的复议决定书不合法,应当撤销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行为违法,侵犯申请人合法权利申请人提出复议

被申请人称:经核查,2012年8月5日以后对X小区项目土地协议出让13.46亩,43.5亩实为X小区三期项目总面积(2009年通过挂牌出让取得30.4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已提供相关材料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4项信息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提供了相关材料并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且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不是为了其生产、生活服务,缺少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清楚,程序适当、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证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申请人王某某网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打印件;2.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3.灌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灌复决字11号);4.2016年4月11日灌南县国土资源局与谋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2份;5.非税收入缴款书复印件6份;6.2015年8月6日加盖灌南县规划局印章的X地块用地红线图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9月1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1、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存的灌南县人民政府针对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285日之后对X小区土地出具的预审意见;3、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285日之后对X小区43.5亩土地挂牌出的文件及出结果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成交结果确认书、出合同,缴费凭证等);4、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除“暂停对某公司开发的X小区不动产登记的办理”的文件。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进行答复:经核查,201285日之后对X小区项目土地进行土地协议出让13.46亩,申请人所提出的43.5亩土地实际用地面积约为42.66亩,其中2009年12月挂牌出让约29.2亩,2016年6月协议出让约13.46亩;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4项信息不存在。申请人对此答复不服,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申请公开的第1项信息行政复议决定书;告知申请人2、4项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2016年4月11日灌南县国土资源局与某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份及非税收入缴款书6份复印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履行对申请书第3项内容的公开或者答复,事实认定不清。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灌自然资公开告知[2020]13号《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责令被申请人在接到本告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重新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2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