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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316/2021-00007 信息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综合政务,其他,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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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灌南县行政审批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11月6日作出的灌行审依[2020]年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

陈某某不服灌南县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案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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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行政审批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11月6日作出的灌行审依[2020]年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住灌南县百禄镇XX组。在该组承包土地2.92亩,承包方编码320724108213XXXXXX。申请人发现有人在申请人的承包地中打桩。据了解,是被申请人批准建设X项目强行施工,申请人多次要求施工人员停工,但施工单位不予理睬,给申请人造成损失。被申请人作出项目批复等事项需要经过合法性审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灌南县行政审批局获取的X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灌南县行政审批局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聘请法律顾问、律师的名单、法律顾问合同、每年支付律师费的付款凭证。被申请人答复X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信息不存在;申请公开的法律顾问合同、每年支付律师费的付款凭证属于人事管理内部事务信息决定不予公开该答复不合法,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存在,否则被申请人批准建设不合法;法律顾问合同、每年支付律师费的付款凭证,是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内部事务信息。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2020年10月17日申请人通过网上渠道申请公开X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申请人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聘请法律顾问、律师名单。被申请人网上受理并检索上述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信息公开书面答复,并邮寄申请人。X项目的投资主体为公司属于企业投资主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立项属于投资项目备案类行为,由企业在“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线自主申报,被申请人经检索并未发现可行性研究报告信息遂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聘用的法律顾问合同及支付费用情况,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是内部事务信息,不是履行行政职能工作中产生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范畴,可以不予公开,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在书面答复中阐述说明。请求驳回复议请求,维持答复内容。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0年10月17日申请公开:X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灌南县行政审批局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聘请法律顾问、律师的名单、法律顾问合同、每年支付律师费的付款凭证。被申请人2020年11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称:经检索,X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经检查查找,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聘请法律顾问、律师名单予以公开,提供给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复印件已提供;法律顾问合同、每年支付律师费的付款凭证属于本机关的人事管理内部事务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对答复不服,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经检索后,告知申请人X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提供了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聘请法律顾问、律师名单。《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将法律顾问合同、每年支付律师费的付款凭证认定为人事管理内部事务信息,据此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认定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11月6日作出的灌行审依[2020]年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内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