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索 引 号: 014309316/2021-00008 信息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综合政务,其他,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2-07
文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灌南县行政审批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灌行审依[2020]年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

陈某某不服灌南县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案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行政审批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灌行审依[2020]年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X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建设养牛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二层房屋的批准文件、灌南县行政审批局2009至2020年每年聘请法律顾问、律师的名单、法律顾问合同、每年支付律师费的付款凭证。被申请人答复,经检索查找,公司建设养牛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二层房屋的批准文件信息不存在。经审查,X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属于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涉及的过程性材料,决定不予公开。法律顾问合同、每年支付律师费的付款凭证属于人事管理内部事务信,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不合法,建设养牛场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存在,否则被申请人批准建设养牛场不合法;该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定稿,不属于过程性信息;法律顾问合同、每年支付律师费的付款凭证,是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内部事务信息。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X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投资主体委托第三方出具,作为一项申报审批的申请材料,属于审批过程性信息,并不是被申请人履行职能中产生的,依法可以不予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已在书面答复中阐明原因。经检索未发现公司建设养牛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二层房屋的批准文件,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聘用的法律顾问合同及支付费用情况,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是内部事务信息,不是履行行政职能工作中产生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范畴,可以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已在书面答复中阐明原因。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复议请求,维持答复内容。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网上申请公开X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建设养牛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二层房屋的批准文件、被申请人2009至2020年每年聘请法律顾问、律师的名单、法律顾问合同、每年支付律师费的付款凭证等信息。被申请人2020年11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称公司建设养牛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二层房屋的批准文件信息、2009至2017年每年聘请法律顾问、律师的名单不存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了2018至2020年每年聘请法律顾问、律师的名单。被申请人认为X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涉及的过程性材料,不予公开法律顾问合同、每年支付律师费的付款凭证属于被申请人的人事管理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申请人对此答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经检索告知申请人公司建设养牛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二层房屋的批准文件不存在。被申请人认为X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涉及的过程性材料被申请人聘用的法律顾问合同及支付费用认定为人事管理内部事务信息,事实认定不清。答复书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适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灌行审依[2020]年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