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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316/2021-00009 信息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综合政务,其他,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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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百镇依复(202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

陈某某不服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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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百镇依复(202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住灌南县百禄镇XX组。在该组承包土地2.92亩(基本农田),承包方编码320724108213XXXXXX。申请人发现有人在申请人的承包地中打桩。据了解,是X项目强行施工,申请人多次要求施工人员停工,但施工单位不予理睬,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地租赁等事项需要经过合法性审查。2020年10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与X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土地来源材料及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该土地批准用地文件、灌南县镇人民政府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聘请法律顾问律师的名单、法律顾问合同、每年支付律师费的付款凭证。2020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邮箱作出答复,超过20日个工作日,将答复时间倒签为10月27日,行为违法。被申请人答复:您申请公开的X项目情况本机关已通过(政府信息具体发布网址)对外公开,X项目土地性质为一般农田,未占用基本农田,相关手续材料已完善,有需要可到国土部门查阅。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不真实,X项目占用申请人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是基本农田。另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法律顾问合同、每年支付律师费的付款凭证,没有进行答复,不合法。被申请人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与X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土地来源材料及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该土地批准用地文件、灌南县镇人民政府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聘请法律顾问律师的名单、法律顾问合同、每年支付律师费的付款凭证。2020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邮箱作出答复称X项目情况本机关已通过(政府信息具体发布网址)对外公开,X项目土地性质为一般农田,未占用基本农田,相关手续材料已完善,有需要可到国土部门查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该答复书落款时间为2020年10月27日。申请人对此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0年11月17日答复申请人,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2020年10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没有对申请公开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与X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土地来源材料及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该土地批准用地文件、灌南县镇人民政府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聘请法律顾问律师的名单、法律顾问合同、每年支付律师费的付款凭证做出答复,该答复事实不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10月27日作出的百镇依复(2020)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