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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316/2021-00010 信息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综合政务,其他,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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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2月25日作出的灌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5号《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

陈某某不服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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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2月25日作出的灌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5号《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2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答复公司××项目用地审批文件不存在”不合法。2021年1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灌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4号《信息公开告知书》提供了7张灌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项目四期),即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用地审批文件。另外,被申请人公开的2020年10月25日付款35000元凭证,并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0年1-9月的付款凭证。被申请人公开的协议书载明:“在合同约定的年度中,于每年的第一个月支付”。申请人10月份申请公开付款凭证,此后被申请人付款,被申请人已经违反该协议书约定。如果不是申请人提出公开付款信息,被申请人不会付款。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支付约定的款项,江苏某律师事务所没有提供相关法律服务,这也是被申请人信息公开、土地审批不合法的重要原因。被申请人10月份付全年款35000元不合法,应当只付10-12月款。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0年10月17日申请公开:1、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某公司××项目批准用地文件;2、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聘请法律顾问、律师的名单、法律顾问合同、每年支付律师费的付款凭证。根据《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连自然资行复第14号)要求,答复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经检索查找,你申请公开的某公司××项目批准用地文件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以告知;经检索查找,你申请公开的我局2020年1-9月份聘请法律顾问、律师名单、法律顾问合同、支付律师费的付款凭证我局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提供给你:1、《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江苏律师事务所)复印件,协议中明确指派吴某、王某律师担任我局顾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2、2020年支付江苏律师事务所付款凭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某公司××项目无需答复人进行用地审批,不存在用地审批文件,且灌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并不等同于用地审批文件。被申请人与江苏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后,江苏律师事务所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但江苏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9月17日才开票申请支付。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清楚,程序适当、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根据《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连自然资行复第14号)要求,对申请人2020年10月17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重新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1、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某公司××项目作出的批准用地文件;2、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聘请法律顾问、律师的名单、法律顾问合同、每年支付律师费的付款凭证。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查找,你申请公开的某公司××项目批准用地文件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以告知;经检索查找,你申请公开的我局2020年1-9月份聘请法律顾问、律师名单、法律顾问合同、支付律师费的付款凭证我局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提供给你:1、《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江苏律师事务所)复印件,协议中明确指派吴某、王某律师担任我局顾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2、2020年支付江苏律师事务所付款凭证复印件。”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1年3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答复“经检索后,告知申请人某公司××项目用地审批文件不存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及付款凭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内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