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灌人社察令字〔2020〕第101号)(以下简称《限期改正指令书》)不服,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限期改正指令书》。
申请人称:2020年8月,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况下,对申请人做出不合情理的裁决,错误地要求申请人支付封某某13500元工资款与事实不符。申请人为维护权益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限期改正指令书》。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效已过。《限期改正指令书》于2020年8月31日送达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在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已经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时效。被申请人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中责令复议申请人补发投诉人封某某13500元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认定相关规定。2020年6月23日,封某某到被申请人处投诉申请人拖欠其2020年1-3月工资,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分别于2020年7月6日、8月19日向申请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灌人社察询字〔2020〕第2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灌人社察令字〔2020〕第28号),要求申请人携带指定的资料,按时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询问。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要求执行,未提供任何相关材料。被申请人通过对职工封某某所做的询问笔录以及其提供的劳动合同,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依法认定申请人拖欠其职工封某某2020年1-3月工资13500元。被申请人认定事实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人封某某投诉后,依法审查,在符合法定条件情况下,依法受理,并依法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提供相关证据及意见,但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抗辩及举证。被申请人依职权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了解,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作出责令支付工资决定并依法送达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责令支付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及实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诉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在2020年6月23日收到投诉人封某某投诉后,依法审查受理,并依法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提供相关证据及意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被申请人抗辩及举证。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31日依法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申请人对该指令书不服,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在2020年8月31签收了《限期改正指令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签收之日起算。申请人在2021年3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六十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内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