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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316/2021-00012 信息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综合政务,其他,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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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申请人:陈某甲被申请人:灌南县新集镇人民政府第三人1:张某某第三人2:陈某乙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某某申请土地确权的调查认定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不服,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

陈某甲不服灌南县新集镇人民政府土地确权案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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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甲

被申请人:灌南县新集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1:张某某

第三人2:陈某乙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某某申请土地确权的调查认定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不服,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意见书》违法,并撤销该意见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没有进行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作出的《意见书》是不合法的,缺乏政府公信力。该《意见书》无政府文号,仅有政府公章,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文件的作出过于草率,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出的《意见书》程序违法,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将第三人的《申请书》副本发送申请人,并给予申请人答辩的时限。申请人在没有收到任何申请材料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直接作出最终结论,系被申请人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陈述答辩、举证反驳的权利。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争议土地共9亩,在1998年12月20日土地二轮承包时,申请人户下只有4口承包地,分别为申请人本人(户主)、妻子朱某某、儿子陈、母亲孙某某(2004年2月去世),没有2名第三人土地,涉案土地9亩一直是申请人夫妻在耕种使用,并一直缴纳农业税费,申请人有证据证实,而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答辩权利,申请人没有机会举证维权。综上,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意见书》程序、实体均违法,作出公正裁决。

被申请人称:第一,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被申请人在2020年12月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意见书》,明确告知了相关复议及诉讼的权利现申请人在2021年4月19日提起行政复议,显然超过法定的60日复议申请期限,故依法应当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复议申请。第二,被申请人行政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收到张某某陈某乙地确权申请后,依法向陈某甲送达了相关申请资料,并与陈某甲进行谈话,建议协调处理土地纠纷,但陈某甲拒绝协调。后来,被申请人又委托村委会干部与陈某甲洽谈协调,陈某甲又拒绝。此过程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明确告知了陈某甲关于张某某陈某乙要求土地确权的事项。被申请人在认定事实后,作出认定意见,并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该认定资料,行政程序合法。第三,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调査了村委会、村民等相关了解情况的人员,也查阅了村相关历史台账,这些证据均证明涉案土地中有张某某陈某乙的份额。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诉求。

第三人1张某某、第三人2陈某乙经送达复议申请书没有提出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4日第三人张某某陈某乙署名《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确认以申请人为户主的家庭承包土地中的4.8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归第三人所有;依法分割4.8亩交于俩第三人承包经营并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于2020年12月12日作出《意见书》,确认以申请人为户主的9亩土地中,包含第三人1张某某、第三人2陈某乙3亩的份额。申请人不服《意见书》,在2021年4月14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4月19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告知申请人,《意见书》中告知的或复议或诉讼的救济方式是错误的,该案依法必须复议前置,复议期限从人民法院告知之日2021年4月19日起算。2021年4月19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意见书》违法,并撤销该《意见书》。

本机关认为:首先,关于申请行政复议期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条第二款明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意见书》没有向申请人告知复议前置的规定申请人在《意见书》告知的行政诉讼期限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19日告知申请人本案依法必须复议前置,复议期限从2021年4月19日起算。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款规定情形。其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部分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明确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五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调解解决”。被申请人2020年12月12日作出的《关于张某某申请土地确权的调查认定意见书》对申请人陈某甲与第三人张某某、陈某乙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进行认定,法律依据不明确,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第五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灌南县新集镇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2日作出的《关于张某某申请土地确权的调查认定意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内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