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3月17日作出的答复不服,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行为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住灌南县百禄镇X村X组。某公司在申请人房屋后边养牛,空气臭不可闻,申请人无法居住。2020年5月开始,该公司建房,没有经过合法批准。2021年3月10日,申请人通过“灌南在线”网站向灌南县行政执法局提交《申请书》举报某公司建房没有经过合法批准,要求拆除某公司违章建筑,并对申请人进行奖励。2021年3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灌南在线”网站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作出答复。申请人系向灌南县行政执法局提交《申请书》,被申请人无权处理。某公司建设职工食堂和宿舍没有经过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被申请人答复没有依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规定作出的信访事项告知。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通过“灌南在线”网站提出信访申请,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规定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信访答复。申请人对该答复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应当不予受理、受理以后应当驳回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对于行政复议范围进行了列举,信访事项不属于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被申请人的答复也只是对某公司状况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没有侵犯申请人的任何权益。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通过“灌南在线”网站上“书记县长信箱”提交举报某公司违章建设并要求给予奖励的《申请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该申请的信访部门为“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7日通过“灌南在线”网站答复申请人:某公司所有用地均为经过报批的设施农业用地;企业附属用房主要为职工食堂和宿舍,其中平房为建场时所建,楼房为2020年建造,用地性质为有条件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通过“灌南在线”网站上“书记县长信箱”提交《申请书》举报某公司违章建设并要求给予奖励,并将被申请人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列为信访部门。被申请人对收到的信访内容进行答复,对申请人举报的某公司用地及房屋建设情况予以说明,该说明并没有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