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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316/2021-00013 信息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综合政务,其他,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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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3月17日作出的答复不服,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行为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

陈某某不服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举报处理案驳回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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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3月17日作出的答复不服,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行为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住灌南县百禄镇XX组。公司在申请人房屋后边养牛,空气臭不可闻,申请人无法居住。2020年5月开始,该公司建房,没有经过合法批准。2021年3月10日,申请人通过“灌南在线”网站向灌南县行政执法局提交《申请书》举报公司建房没有经过合法批准,要求拆除公司违章建筑,并对申请人进行奖励。2021年3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灌南在线”网站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作出答复。申请人系向灌南县行政执法局提交《申请书》,被申请人无权处理。公司建设职工食堂和宿舍没有经过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被申请人答复没有依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规定作出的信访事项告知。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通过“灌南在线”网站提出信访申请,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规定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信访答复。申请人对该答复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应当不予受理、受理以后应当驳回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对于行政复议范围进行了列举,信访事项不属于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被申请人的答复也只是对公司状况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没有侵犯申请人的任何权益。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通过“灌南在线”网站上“书记县长信箱”提交举报公司违章建设并要求给予奖励的《申请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该申请的信访部门为“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7日通过“灌南在线”网站答复申请人:公司所有用地均为经过报批的设施农业用地;企业附属用房主要为职工食堂和宿舍,其中平房为建场时所建,楼房为2020年建造,用地性质为有条件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通过“灌南在线”网站上“书记县长信箱”提交《申请书》举报公司违章建设并要求给予奖励,并将被申请人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列为信访部门。被申请人对收到的信访内容进行答复,对申请人举报的公司用地及房屋建设情况予以说明,该说明并没有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