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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316/2021-00014 信息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综合政务,其他,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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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总公司灌南分公司申请人张某某对登记在中国邮政集团总公司灌南分公司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灌南字第G0010XXXX号)(以下简称《房屋所有权证》)不服,于2021年5月31日以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申请…

张某某不服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管理案驳回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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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总公司灌南分公司

申请人张某某对登记在中国邮政集团总公司灌南分公司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灌南字第G0010XXXX号)以下简称《房屋所有权证》不服,于2021年5月31日以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房屋所有权证》

申请人请求:撤销由灌南县建设局(房管局)核发的登记在中国邮政集团总公司灌南分公司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与第三人就灌南县X路北侧一宗64平方米地块及房屋权属发生争议。2007年5月23日,经灌南县人民法院以2007灌南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撤销了第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行政机构改革后,房屋产权管理职能由被申请人承继。申请人依据判决书,申请对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销(土地证依法撤销,房产证的合法基础丧失,其合法性一并丧失,应当予以撤销),而被申请人久拖不办,据此提起行政复议,请依法裁决。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灌南县邮政局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机关为灌南县人民政府,因此复议机关应为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灌南县邮政局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2006年9月,距今已近15年。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三、申请人已于2006年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提起过行政复议2007年3月19日,经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连政复决字[2006]第50号),维持被申请人灌南县人民政府向第三人灌南县邮政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已就同一行政行为申请过行政复议,不应重复申请。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第三人称:行政复议申请明显已经超过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申请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行政复议申请明显已经超过行政复议申请的时效。位于灌南县新安镇X路北侧房屋的产权为第三人所有,申请人无权主张撤销《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位于灌南县新安镇X路北侧,面积为140.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第三人,该房屋是由第三人提供土地,委托职工金某某2004年、2005年筹建。在当时鼓励职工创业的背景下,第三人与金某某2004年11月1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三人将坐落于灌南县X46号的三楼共计20间房屋租赁给金某某经营宾馆,由于宾馆是在三楼,没有接待门厅,金某某就提出要建设接待门厅。为了明确该接待门厅的权属,第三人先是于2004年12月15日通过《委托建房协议》,明确“宾馆门厅建成后,产权归邮政局所有”;又因金某某经营宾馆找了合作伙伴张某某(也就是申请人),第三人怕其合作伙伴对该房屋的权属有异议,又于2005年2月18日召集金某某及其合作伙伴张某某开会商议形成《商谈纪要》,明确载明“该房产归灌南县邮政局所有”,且第三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故申请人无权主张撤销《房屋所有权证》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5日,灌南县人民政府依申请批准颁发了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张某某曾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提出撤销《房屋所有权证》的复议申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3月1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连政复决字[2006]第50号),决定维持灌南县人民政府向灌南县邮政局颁发的位于新安X路北侧的《房屋所有权证》。另查明,2015年4月10日,灌南县邮政局变更名称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江苏省灌南县分公司;2020年2月7日,再次变更名称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灌南县分公司。2021年5月31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房屋所有权证》

本机关认为:《房屋所有权证》是由灌南县人民政府依申请颁发,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将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且申请人曾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提出诉求相同的行政复议申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已作出维持灌南县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