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田楼镇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村(社)党(总)支部,村(居)委会,镇直各有关部门:
《田楼镇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实施计划》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灌南县田楼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6日
田楼镇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
实施计划
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是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全国“八五”普法规划部署的重要任务。为扎实做好我镇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促进带动农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有效提升农民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能力,根据省市县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目标任务
2021年12月10日前每村上报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计划名单10人。到2022年底实现全镇50%以上的行政村有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到2025年底实现行政村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全覆盖,到2035年力争每个行政村的学法用法示范户数量和效果都符合当地法治工作要求。
二、培育对象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必须为具有当地户籍、长期生活在本行政村的农户。优先从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村组干部、退伍军人、网格员、法律明白人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农户中遴选产生。
三、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家庭主要成员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熟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宪法》《民法典》等公共法律知识,以及《乡村振兴促进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等主要农业农村法律法规。
3、能够自觉运用法治方式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四、主要职责
1、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公共法律知识、农业农村法律法规以及三农政策,带动本村及周边农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
2、参与乡村治理等工作,积极协助并主动参与矛盾纠纷劝导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纠纷升级,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3、了解社情民意,反映农民法律需求,引导农村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帮助指导解决法律问题。
4、积极参与上级组织的法律业务培训,组织、参与法治讲堂田间课堂、农家书屋培训等活动。
五、工作重点
1、开展有针对性的学法用法培训。镇司法所要对照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基本条件、主要职责,制定培训计划和学法清单,运用法治讲堂、田间课堂等多种形式,开展针对性法治培训;镇农业农村局要将农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训纳入到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中去,每年组织集中培训不少于20学时;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全国智慧普法平台、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崇农云讲堂、农技耘和江苏省法律网络培训平台等,组织在线学法用法培训,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2、开展执法机构与示范户“结对子”活动。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具体举措,把结对联系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作为经常性工作,制定“结对子”人员分工方案和年度培育指导方案,采取分片包村等方式,深入农村与学法用法示范户“结对子”,开展以案释法、以案说法,提供针对性培育指导和跟踪服务,确保每个学法用法示范户都有执法人员结对联系,每季度到户指导不少于1次,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开展即时远程指导服务。
3、加强镇村法治教育基地和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农村文化礼堂、法治文化阵地、农家书屋等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依托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村法治教育基地,打造农民学法用法平台,更好服务农民学法用法。增强法治教育吸引力感染力,采用快板、相声、小品戏剧、演讲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讲述发生在农民身边的学法用法故事。开展学法用法优秀故事评选,编印农村学法用法故事汇编,推广农村学法用法故事短视频。到2025年,实现每个行政村至少有一个农业法治文化阵地或法治图书角。
4、培育申报。从2022年开始,镇每年组织一次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申报工作,经县农业农村局、司法局开展示范户认定后,颁发统一的标志牌,并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5、资格管理。示范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示范户称号:因就业等原因长期不生活在本行政村的;搬迁离开所在行政村的;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示范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示范户称号:示范户家庭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违反公序良俗、村规民约;煽动、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对应当注销或撤销示范户称号情形的,由镇及本级行政村及时提出,经市农业农村局初审、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注销或撤销并收回标志牌,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培育示范户。
附件:2022年度田楼镇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计划表
2022年度田楼镇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
计划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文化程度 | 示范户从事职业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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