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队、所、处、室、科、队、中心: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工作,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化建设,树立良好的城市管理队伍形象,特将相关规定作如下重申。
一、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禁酒令
1、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2、严禁在值班、值勤和执行公务时饮酒。
3、严禁着制服在社会公共场所饮酒。
4、严禁到发案单位和与案件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饮酒。
5、严禁到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务的各种场所饮酒。
6、严禁与社会上有劣迹的人饮酒。
7、严禁在正常接待工作中不文明饮酒。
以上1——5项中如年内发生一次的,则通报全局并扣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工作性津贴),并要求单位分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如发生两次的,则扣当事人一个季度绩效工资(工作性津贴),并扣分管领导当月绩效工资(工作性津贴),单位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如发生三次以上的,则扣当事人半年绩效工资(工作性津贴),扣分管领导一个季度绩效工资(工作性津贴),单位主要领导除作出书面检查外扣一个月的绩效工资(工作性津贴)。
二、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按规定佩戴与制服配套的帽徽、肩章、胸徽、执法牌号,领花等饰物必须穿戴齐全。
2、着装参加公务活动时,应当戴帽(或执勤头盔),戴大檐帽,男队员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队员帽稍向后倾。
3、穿制服时,应当保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服装,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4、着装时要保持服装整洁干净,扣好领钩、衣扣。着长袖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制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礼服、夏常服时,必须内着本性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着冬装时,内衣领不得高于外衣领。女队员内衣领外露部分颜色应当与队服颜色相近。长、短袖制式衬衣与夏裤、裙配套穿着时,通常不系领带,不扣第一纽扣;礼仪场合戴大檐帽,系领带。
5、集会与集体活动时,通常着军鞋,着便鞋时(含凉鞋)时,只准穿黑、棕色,鞋跟高度男队员不得超过三厘米,女队员不得超过四厘米。
6、根据需要可着作训服,其他时间和场合通常着常服;参加宴会和重大活动保障时按规定需要执行。
7、严禁非公务着制服出入经营性餐饮、娱乐场所。
8、着制服时,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胡须、蓄发。
9、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纹身,着制服时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围巾,不得戴耳环、项链、戒指等首饰。
10、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悬挂饰物。
11、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以上11项发现一次警告,发现两次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对单位分管领导实行口头警告一次;发现三次扣当事人一个月的绩效工资(工作性津贴),单位分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对单位主要领导实行口头警告一次。
三、办公场所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在工作时间应当自觉做到仪容仪表整洁、持证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2、应当保持办公桌面的工作资料、办公用品等摆放整齐和办公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3、接待前来办事、投诉、咨询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为当事人办理有关事项、提供帮助、进行解答;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但属于本系统职责范围的,应当引导和帮助联系具体经办人;对不属于本系统职责范围的,也应当热情接待,告知其应找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4、对前来办理相关事项的当事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办理;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办理的条件、需要补充的材料等。当事人提出疑问的,应当耐心解答。
5、实行AB岗制度。一个工作岗位应当有两名以上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以上5项规定按照《2011年度绩效考核办法》细则执行考核。
四、公务用车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执法车辆必须安排具有驾驶证、有一定驾驶经验的专业驾驶人员专职驾驶,其他人员不得驾驶车辆。
2、出车必须履行规定的出车手续,严禁私自出车,或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因违规而造成事故和后果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3、出车期间驾驶员严禁饮酒,不得娱乐过度、过分疲劳,保证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如违反规定,一经发现,视轻重予以停职或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4、出车前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保证车况良好和行车安全、不带“病”出车,凡因责任心不强、懒于检查和未及时处理而造成事故的,驾驶员应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
5、驾驶员出车违反交通处罚条例而被罚款、扣车、扣证的,一概由自己负责。
6、所有公务车辆非公务不得停于经营性场所附近。
以上事项除按照错时值勤规定执行外,还将对照城管局驾驶员奖惩办法执行。
上述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局督查科、优化办将不定期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予以通报。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