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操作规程
一、范围
全县范围内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标准
月同比价格涨幅在3%(含3%)-5%之间时,价格补贴标准为当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12。月度同比价格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增加50%。
三、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运机制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832号)
四、流程
(一)建立台账
由退役人事务局对全县人员进行动态管理,整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台账。
(二)审核审批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发放台账人数、金额进行核实,并通过财政比对系统进行比对,无误后经优抚科、财务科及相关领导审核审批后报县财政局。
(三)资金发放
县财政局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报的台账按程序通过自己的内部系统审核确认后,将数据传送至代发银行直接打卡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