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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316/2021-00016 信息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综合政务,其他,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5-27
文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2021〕灌行复决字3号 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3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3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

陈某某不服百禄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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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灌行复决字3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3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3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住灌南县百禄镇XXX组,在该组承包土地2.92亩(基本农田),承包方编码320724108213XXXXXX。近日,申请人发现有人在申请人的承包地中打桩。据了解,是灌南百禄项目施工,申请人多次要求施工人员停工,但施工单位不予理睬,给申请人造成损失。2020年10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与灌南百禄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土地来源材料及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该土地批准用地文件、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聘请法律顾问的名单、法律顾问合同、每年支付律师费的付款凭证。”2021年3月15日,被申请人答复:“……土地租赁合同及其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您可至本机关查询土地来源材料……不是被申请人制作或者保存的信息;申请公开每年支付律师费的付款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您可至本机关查询。”该答复不合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应当有土地来源材料。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依法答复,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1、复议申请人要求公开被申请人与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和被申请人与第三方律师事务所的历年的支付凭证,被申请人在收到该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已经告知复议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查看上述文件;2、申请人要求公开被申请人与有限公司的土地来源及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该土地的批准用地文件,因上述材料不是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已经通过答复书告知申请人;3、申请人要求公开被申请人2020年1-9月份的法律顾问名单事宜,被申请人已经明确告知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没有聘用法律顾问和支付律师费用,已经做到依申请公开的义务。综上,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根据《灌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对申请人2020年10月17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重新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与灌南百禄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土地来源材料及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该土地批准用地文件、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聘请法律顾问名单、法律顾问合同、每年支付律师费的付款凭证”,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1、被申请人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和每年支付律师费的支付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可至被申请人处查阅;2、土地来源及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该土地的批准用地文件不是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复议申请人,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范围;3、2020年1-9月份的法律顾问名单、法律顾问合同,被申请人在该期间没有聘用法律顾问和支付律师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您申请公开的该项信息不存在”。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1年4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答复告知申请人“土地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及每年支付律师费的支付凭证可至被申请人处查阅;土地来源及批准用地文件不是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2020年1-9月份的法律顾问名单、法律顾问合同,被申请人在该期间没有聘用法律顾问和支付律师费用,该项信息不存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2021年3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内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