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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316/2021-00017 信息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综合政务,其他,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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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2021〕灌行复决字30号 申请人:封某某被申请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的灌市监不立字〔2021〕08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以下简称《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于2021年10月14日向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

封某某不服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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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灌行复决字30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818作出的灌市监不立字2021〕08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以下简称《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于2021年1014日向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将该案件转送至本机关。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0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 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连云港XXX水务集团2020年在XX村收水管费3元一米,没有给发票;收XX村每户居民自来水接头费50元,也没有给发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没有适用法律条文,明显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1年8月6日,被申请人在收到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申请人举报连云港XXX水务集团涉嫌乱收费后,立即派人核查。经核查,灌南县XXX水务集团对全县农村自来水管网进行三级改造,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由江苏XX建设有限公司竞得三口镇等乡镇的自来水管网改造业务。按照协议要求,施工方只负责管网到用户水表的改造,水表到用户之间的管线,用户可以自己接装,如需施工人员接装,则按水管每米3元、安装费50元收取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是否接装。上述费用是施工人员与申请人之间的自愿有偿服务行为,与灌南县XXX水务集团及施工方无关,且该服务不属于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被申请人无权干预。另,申请人反映的施工人员未开发票的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监管范畴。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灌南县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2021年8月6日收到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申请人关于对连云港XXX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举报,并于2021年818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对《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6日收到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举报,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灌南县XX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三口镇等乡镇的自来水管网改造业务分包给江苏XX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方只负责管网到用户水表的改造,水表到用户之间的管线,由用户自由选择,如需施工人员接装,按水管每米3元、安装费50元收取费用。上述费用是市场行为,不属于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申请人举报的未开发票的问题,属于税务监管范围,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监管范畴,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事实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灌市监不立字〔2021〕08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