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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316/2021-00018 信息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综合政务,其他,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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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2021〕灌行复决字25号 申请人:蓝某某被申请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对举报灌南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回复不服,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申…

蓝某某不服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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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灌行复决字25

 

申请人:蓝某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对举报灌南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回复不服,于2021年10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对举报灌南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回复

申请人称:2021年9月14日,本人在拼多多“XXX淘购护肤专营店店铺,购买了XXX牛奶护手霜补水滋润嫩白保湿嫩肤秋季防冻防裂持久男女学生(5.9元)到货后发现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给被申请人,要求其协助本人与该商家协商调解,若商家不愿意调解,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021年9月24日,被申请人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针对举报人所反映之事,已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不当的广告宣传用语,该公司积极配合改正。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的规定》第十六条《关于实施〈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的规定〉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该商家售卖的XXX牛奶护手霜并不是药品,但是其却在网页宣传具有防裂、损伤修复效果,化妆品不可能具备这种防裂、损伤修复的医疗功效,此种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三条商家商品快照截图里面显示该产品已数量超过10万件,其将大量不符合化妆品管理条例的产品流向市场,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申请人使用该XXX牛奶护手霜出现了过敏反应,商家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是对此投诉举报的不负责,并未协助申请人与该商家调解,也没有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所述的未组织调解与事实不符。经查,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在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进行举报赔偿500元,如协商不成就要求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2021年9月18日又在我县12345在线服务平台进行投诉,要求同上。被申请人已针对申请人的诉求进行调解,申请人所购买的商品为5.9元,商家同意退款并赔偿申请50元,但申请人不同意,坚持要求赔偿500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就申请人所述的违法行为问题,被申请人责令商家改正,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法律依据充分。该商家在拼多多上的拼单数量并不是申请人所称的单个商品10万件,经查,该店铺商品种类近200种,合计销售10万件对于申请人所述的商品销售页面中防裂、损伤修复的宣传字样,该宣传并不会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护手霜具有医疗的作用。同时,被申请人已要求商家改正该商品的不恰当宣传内容商家已积极配合改正。商家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不予处罚。依据《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的规定》第十六条《关于实施<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的规定>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依据充分投诉的处理方式是“调解。调解行为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双方无法达成—致的,终止调解,建议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举报的处理方式是“查处。查处行为具有行政强制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内容对案源线索进行核查,并最终通过法定调查程序依法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成立,予以结案、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而举报人将投诉和举报混为一谈,希望被举报人对其赔偿500元,如果不愿意协商,将要求对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被申请人组织调解,申请人不同意50元的赔偿条件,调解终止。申请人通过12315、12345、信访件、行政复议等一系列的手段,职业索赔的倾向及意图极其明显,被申请人合理怀疑申请人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恳请灌南县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4日,申请人在拼多多“XXX淘购护肤专营店店铺,购买了XXX牛奶护手霜,商家在网页宣传具有防裂、损伤修复效果,认为商家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2021年9月1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灌南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要求被申请人组织调解,否则对商家予以行政处罚。因被申请人与商家不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终止。2021年9月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回复。申请人对此回复不服,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回复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申请人2021年9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被申请人及时组织商家与申请人调解,因不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失败。被申请人在案件处理中责令商家改正该商品的不恰当宣传内容商家已积极配合改正商家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据此,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结案反馈明确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对举报灌南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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