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索引号: 014309316/2021-00020 信息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综合政务,其他,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12-06
文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2021〕灌行复决字19号 申请人:郑某某被申请人: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7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1年9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

郑某某不服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案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1〕灌行复决字19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7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19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7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灌南县孟兴庄镇沈庄村XX组村民,为了解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集体土地上涉及的连淮高速公路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项目信息,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中国邮政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7日做出了回复。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公开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被申请人以上述信息不属于其单位工作范围,由县自然资源局给予答复为由,拒绝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负有管理房屋拆迁及补偿专项资金的法定职责,其应当正面答复房屋征收所涉及的补偿、补助费发放情况。《国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申请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申请人有理由核实征收补偿费用到账情况。根据《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被申请人负责全县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核算以及兑付工作。因此,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确属被申请人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被申请人拒绝公开前述申请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公开连淮高速公路扩建工程项目的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公开。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包括:1、公开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地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2、公开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3公开房屋所在集体土地而对地上房屋进行补偿的相关协议文本;4、公开征收房屋评估机构选定情况;5、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6公开灌南县李集镇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被申请人已依次逐条答复,答复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第1条,因该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不是用于商业开发,不存在申请人提出的“一书两证”,即使是商业开发存在“一书两证”,也不属于被申请人工作范围,被申请人已经告知由县自然资源局给予答复;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信息的第2条、第6条都是涉及土地征收问题,被申请人仅负责房屋征收,不涉及到土地征收职责,被申请人已告知相关业务不属于被申请人工作范围,由县自然资源局给予答复;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信息的第3条,被申请人已经向其公开,并提供了相关资料;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信息的第4条,被申请人也进行了告知,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为江苏XX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该信息本身就是公开信息,在政府网站上可以查询相关机构的信息及其招投标的公示情况;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信息的第5条,涉及土地征收问题相关业务不属于被申请人工作范围,由县自然资源局给予答复,其中涉及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发放问题,因申请人至今未能前来领取房屋征收的补助金,故目前还不存在申请人补助费的发放与使用情况。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凡是被申请人在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都已经全部向申请人公示或者之前已经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对外进行公示,不存在未公示的行为。故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请求灌南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中国邮政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申请公开:1、公开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地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2、公开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3公开房屋所在集体土地而对地上房屋进行补偿的相关协议文本;4、公开征收房屋评估机构选定情况;5、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6公开灌南县李集镇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7日分别对以上6项申请内容进行答复:1、相关业务不属于被申请人工作范围,由县自然资源局给予答复;2、相关业务不属于被申请人工作范围,由县自然资源局给予答复;3、通过调档,申请人之妻封某某已于2021年6月1日签订了《连淮高速灌南段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再次提供一份复印件给申请人4、告知其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依法选定江苏XX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5、相关业务不属于被申请人工作范围,由县自然资源局给予答复;6、申请公开内容不属于被申请人工作范围。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复的第5项内容不服,于20219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3、4、6项信息答复和第5项信息中涉及土地征收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被征收地块房屋征收公告即《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连淮高速公路扩建工程灌南孟兴庄镇段房屋征收的公告》显示,房屋征收部门为被申请人。《连淮高速灌南段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显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灌南县房屋征收和补偿中心。据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5项信息中涉及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不属于其工作范围,事实认定不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款第三项第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7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第1、2、3、4、6项和第5项涉及土地征收的答复;

二、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7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5项涉及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被撤销部分重新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