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灌行复决字18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7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灌自然资依复〔2021〕6号)不服,于2021年9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7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灌自然资依复〔2021〕6号),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灌南XXX建设工程许可证、用地选择意见书、用地批准文件、建设规划公示文件。2021年7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但是没有公开用地批准文件。被申请人公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用地批准文件(一书四方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行为违法,侵犯申请人合法权利,申请人提出复议。
被申请人称:经审查,被申请人并未作出过灌南XXX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灌南XXX项目为出让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灌南XXX项目无需办理用地选址意见书,因此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被申请人作出的灌南XXX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用地选址择意见书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XXX用地批准文件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20724202100006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灌南XXX建设规划公示文件已通过灌南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灌自然资依复〔2021〕6号)事实清楚,程序适当、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灌南XXX建设工程许可证、用地选择意见书、用地批准文件、建设规划公示文件。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6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灌自然资依告〔2021〕第1号),于2021年7月8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灌自然资依复〔2021〕6号):经检索查找,申请公开的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灌南XXX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选择意见书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经审查,申请公开的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灌南XXX用地批准文件,被申请人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申请公开的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灌南XXX建设规划公示文件,被申请人已通过(灌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告http://www.guannan.gov.cn/gnzx/gsgg/XXXX.html#)对外公开,请自行查阅、获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申请人对此答复不服,于2021年9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灌南XXX项目是出让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许可证是行政审批职能,被申请人没有作出过建设工程许可证。被申请人经检索告知申请人这两项内容不存在,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用地批准文件,被申请人提供了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20724202100006号);对于建设规划公示文件,被申请人经审查该文件已经主动公开,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网址,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灌自然资依复〔2021〕6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