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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404/2021-00238 信息分类: 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1-04-30
文号: 灌建发〔2021〕89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建发〔2021〕89号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

灌建发〔2021〕89号 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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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建发〔202189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长效机制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结合住建行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厘清各方主体责任

(一)县住建部门按照职责和项目管理权限,对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县住建部门所属的建管处(清欠办)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涉及举报、投诉等反映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的,由建管处(清欠办)进行核实;存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违法行为的,由建管处(清欠办)依法予以查处。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欠薪案件线索的,由建管处(清欠办)移交有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执法联动机制。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筹措并及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全面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银行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有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制度要求,依法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及时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对分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管理责任。组织建立健全并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分包单位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坚决杜绝以包代管;落实代发工资制,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依法约定代发工资的相关责任、程序、具体办法等,并在分包协议中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

分包单位对本项目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项目非法转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

(四)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将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纳入监理范畴,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落实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完善基础资料;在审核计量支付资料时,加强对农民工工资费用有关资料的复核工作。

(五)政府投资的项目不得以施工单位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以各种形式写入合同及补充条款。

二、严格规范用工管理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项目依法分包的,应当督促分包单位与其招用的农民工本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约定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时间等相关条款。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

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部应当留存招用农民工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并负责检查分包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承包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要求。鼓励采用信息化方式进行实名制管理。

(八)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本单位和承包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分包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在工程项目部现场设置劳资专管岗位,负责本项目招用农民工的日常管理,包括施工现场用工、考勤等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九)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用工实名制情况进行监理,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实施方案,对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监理单位可以发出书面《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施工总承包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

(十)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进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台账,反映农民工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籍贯、身份证号、家庭地址、工资卡号、联系方式)、岗位技能信息(文化程度、培训信息、技能水平)、劳动合同信息、进退场时间、在岗考勤、工资支付(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诚信信息等。台账报建设单位备案,并至少保存至项目交工且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后三年。

分包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

(十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规范实名制管理方式,强化现场考勤管理,及时准确地向建设单位报备农民工实名制考勤信息。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采用农民工电子实名制考勤,配备实现电子实名制考勤所必须的设施设备,采用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方式进行农民工实名考勤。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项目现场农民工考勤信息,考勤记录按月在项目现场显著位置向农民工公示。

(十二)项目参建单位应当加强实名制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农民工个人隐私信息。

三、推行专户管理制度

(十三)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每月至少一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不足1个月的短期用工或者临时性用工,可以采用现金方式或者通过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在用工结束之日起一周内结清,同时留存农民工本人签名或者手印,并做好说明短期用工或者临时性用工情况的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工资卡。

(十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十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存入不低于进度款的20%的资金;应发工资高于进度款20%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工资专户。

(十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代发协议,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或手印确认后,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项目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参照施工总承包单位考核流程执行,并将工资支付表、工程进度等相关资料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后,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十七)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向专用账户转入资金,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八)农民工工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准确计薪、按时足额支付。施工单位不得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不得采取每月支付生活费、年底结算工资的方式支付工资。按照每月基本工资与年底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支付工资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标准和时间。

(十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维权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以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鼓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张贴二维码等方式公开项目基本信息,供社会查询,公开的项目基本信息应当和台账内容一致并及时更新。

(二十)工程已经全部完成且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后,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申报,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显著位置以及灌南电视台字幕滚动播放账户注销公示,公示30日期满且无欠薪争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四、强化联动监管机制

(二十一)住建局房产处应根据建设单位的预售资金申请,召集信访办、建管处、清欠办、质监站等相关单位负责人或业务分管人会办工程款拨付事宜,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清欠办依托江苏省建筑工人信息管理系统和日常执法检查,对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对平台数据异常的工地采用“红、黄、蓝”三色预警,精准定位,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项目一律停工整顿,查找原因,待整改后方能复工。

(二十二)质监站、安监站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安全交底及开工现场核验时,要把实名制人脸识别考勤通道、农民工权益告知牌设置作为核查内容,在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巡查时,要把“四项制度”落实作为检查内容,对拒不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四项制度”的,要立即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时通报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二十三)建管处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利用实名制管理系统中的农民工名册以电话随机方式核查,核查有无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层层把关,及时通报房产处、质监站等监管单位,形成长效闭合管理机制。

五、信用惩戒严肃追责

(二十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专账管理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将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并与企业信用挂钩,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者实施“黑名单”管理。

(二十五)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未实行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

住建局将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相关责任单位不及时整改的,第一次书面警告,列入重点监控并公开通报;第二次暂停质量安全监督;房地产开发项目,暂停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签备案;第三次全面停工,房地产项目预售监管资金不予释放,对相关责任单位立案查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二十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生农民工工资欠薪行为,不及时处理,造成10人以下讨薪的,应对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诫勉谈话;造成10人-30人群体讨薪的,应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同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责任人清出我县建筑市场;造成30人以上群体讨薪的,对责任单位除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外,限制企业一定期限内的市场准入,对责任人清出我县建筑市场,并上报省市清欠办实施联合惩戒。

六、附则

(二十七)对于工程周期在6个月内的项目和项目标段,在专用账户、信息化考勤方面,可以根据工程实际,参照本意见,简化相关程序和要求。

(二十八)本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30日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4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