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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404/2021-00261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1-03-12
文号: 灌建发〔2021〕112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建发〔2021〕112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排水设施和预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制度》的通知 各镇、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现将《灌南县排水设施和预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3月12日 灌南县排水设施和预处理设…

灌建发〔2021〕112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排水设施和预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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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建发〔2021112

 

 

关于印发《灌南县排水设施和预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制度》的通知

 

各镇、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灌南县排水设施和预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2日

 

 

灌南县排水设施和预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排水设施是指居民小区、公建、单位庭院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建筑主体外的雨污水管道、检查井、收集管网、集中式污水池、粗细格栅、机泵、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一体化的污水处理设备和达标后的中水回用系统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 居民小区、公建、单位庭院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居民小区、公建、单位庭院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相关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项目规划设计总图及建筑单体方案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范明确污

水处理设施及中水回用系统。

第七条 居民小区、公建、单位庭院的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系统、雨污管线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建设投资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条 居民小区、公建、单位庭院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污水进入该区处理系统,水质达标后就地使用。

第九条 居民小区、公建、单位庭院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系统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依法取得污水处理资格的企业进行统一运营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居民小区、公建、单位庭院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排放许可手续。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排放。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与污水处理运营企业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运营维护费的资金渠道,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正常运营。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居民小区、公建、单位庭院污水设施定期进行巡查、维护,并建立检查档案,保障各项设施完好、畅通,安全运行。

污水设施缺损或者发生污水外溢、雨水排泄不畅等情况,污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组织维修、疏通。

第十二条 工业企业、医疗卫生、洗浴行业、洗车行业、餐饮宾馆及食堂等类型排水户新建、改建、扩建有向城市管网排放污水行为的项目,在建设时应同步配套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同时投入运行。

已向城市管网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排放污水水质超标的,应补建、改建污水预处理设施。

第十三条 排水户负责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日常清理养护,也可委托专业单位对设施进行日常清理养护,保证污水预处理设施的运行正常。

第十四条 排水户或受委托养护的单位应保证污水预处理设施的设备配件齐全,设备配件丢失损坏要及时补全或维修。

第十五条 排水户或受委托养护的单位应当对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日常清理养护、维修进行记录,记录资料须保存至少一年。

第十六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对排水户开展日常巡查,检查污水预处理设施的养护管理,对没有进行正常运行管理的污水预处理设施,要督促排水户进行整改。对由于污水预处理设施没有正常运行而引起的超标排放行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重点纳管排水单位应安装在线水质检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实现联网,环保部门应定期检测重点纳管排水单位的污水水质,监督污水排放状况,配合排水管理部门对污水预处理设施的运行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污水预处理设施需要维修、改建或其他原因需暂停运行,排水户应事先向排水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临时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集中式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模式,由其服务范围内的排水户共同商定,可自行负责,也可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清理、维修等日常养护,运行及维修费用由服务范围内的排水户共同承担。

第二十条 污水应当达标排放,若未达标即进行排放或者偷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环境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生态景观、卫生间冲洗等作业用水,鼓励使用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的水。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3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