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建发〔2021〕113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优化营商环境“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优化全县住建领域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务服务质效,转变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县住建局结合实际制定《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优化营商环境“十不准”规定》,现予印发,请大家严格遵照执行。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8日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优化营商环境“十不准”规定
1.不准对局党委作出的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或者一事一议、一事一策的决定,顶着不理、拖着不办;
2.不准以任何理由抵制、阻挠“放管服”改革,不落实“一门一网一次”、不执行“人进事进权进”、“联审联办”;
3.不准未经局党委批准自行设定受理要求、申办材料、办理流程等审批或备案条件;
4.不准违反规定超时限办理审批服务事项,或者以个人私事为由,让服务对象长时间等、多次找;
5.不准在接待服务对象时态度冷漠、言语生硬,或者故意含糊其辞、解释不清,或者上推下卸、激化矛盾;
6.不准对工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擅自停工,或者擅自实行顶格处罚,或者随意不受理、不提供服务;
7.不准向服务对象推销材料、商品,或者强制性推荐介绍各种有偿服务;
8.不准对已经提交或者可以共享查询的证明材料重复要求提交、对已经收取或者取消的费用继续收费;
9.不准未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擅自向服务对象发出带有强制性规定的文书;
10.不准擅自刻制、使用用于审批服务的印章、证件,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办理审批事项。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