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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404/2021-00264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1-12-17
文号: 灌建发〔2021〕115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建发〔2021〕115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近期,受天然砂石资源供应趋紧、原材料质量不稳定、原材料价格和运输成本上涨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县部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来…

灌建发〔2021〕115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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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建发〔2021115

 

 

关于印发《灌南县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专项

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近期,受天然砂石资源供应趋紧、原材料质量不稳定、原材料价格和运输成本上涨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县部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来源不明的砂石材料生产预拌混凝土。这些未经原材料检验和相关型式检验或属于现行规范标准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一旦用于工程建设将产生严重的结构安全隐患,严重降低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和可靠度。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预拌混凝土质量及海砂使用专项抽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290号)和省住房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函〔2020〕97号)、《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质量专项抽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0〕37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灌南县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17日

 

 

 

 

 

 

 

 

 

 

灌南县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预拌混凝土是工程结构最重要的建筑材料之一,其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结构质量和使用安全。为加强我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市场行为,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专项治理行动,有效整合管理资源、切实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彻底消除管理盲区,形成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落实预拌混凝土企业等单位及人员的质量责任,遏制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使全县预拌混凝土质量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组织机构

成立灌南县预拌混凝土质量管控专项领导小组

组 长:唐  亮 

副组长:唐立本   

成 员:赵大伟 沈  慧  顾品生  孙育林  张玉和   

        魏  昕  晏  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唐立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赵大伟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在县住建局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办公室主要负责整治期间工作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

三、主要工作内容

本次专项治理主要针对全县范围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管控治理主要围绕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资质管理、质量控制、市场行为和生产运营等方面。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住建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等系列法规文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一)市场综合执法检查

  1.已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企业资质证书,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

  2.已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设立的分公司或分站点,其质量保证体系、技术人员及生产运输设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3.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现象,是否存在以其他企业的名义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

  4.是否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扰乱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供应市场的行为。

  5.试验室主任等主要岗位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兼职及频繁跳槽、转岗行为。

  6.企业是否存在停产、或连续停产超过三个月后恢复生产,未向主管部门报告或申请重新考核的行为。

  7.在生产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严重影响产品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生产质量专项检查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控制责任。应严格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及《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控制生产过程质量。对原材料入场检验、生产拌制、产品出厂检验以及运输等环节实施质量管理,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合格。生产质量专项检查的内容包括:

  1.原材料质量管理:是否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是否有原材料进货记录(包括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进货日期、质量证明书编号、样品编号等主要信息);是否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抽样检验;是否做好检验样品留样工作;留样数量及时间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留样封存是否注明原材料相关信息且有供应方人员签字确认;是否有书面形式签订的采购合同(协议)并存档;是否采购国家和省、市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是否使用无相关标准的原材料;使用新材料或新技术的,是否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认定或论证。

  2.试验室管理:是否按规定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主要技术人员是否满足数量要求和稳定、持续保持相应检验能力;标准养护室等试验室的场地和环境是否满足必要的检验检测要求,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校准和检定;是否严格按核定的检测项目和参数出具作为生产质量控制依据的检验报告;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检验活动(是否伪造检验、试验数据,出具虚假报告);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将不少于30%的同期试件、试样、试块送有见证取样检测资格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比对试验;是否建立完善的试验资料档案、设备管理台账等管理制度,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等检测资料统一分类、编号,编号是否连续,无随意抽撤、涂改,检测资料是否及时归档,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3.配合比管理:是否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合同要求,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确保混凝土质量有可靠的保证率;是否先进行配合比试验再投入生产,配合比通知单是否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后使用;是否严格按照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实际生产的混凝土配合比与向使用单位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资料是否一致。

  4.混凝土出厂检验管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出厂检验工作,检验不合格不得出厂;是否建立完善的出厂检验台账(台账应至少包括品种等级规格、生产线号、样品编号、车号、累计方量、工程名称及使用部位、取样时间、检验日期、检验报告编号、检验结果等主要信息);出厂检验的混凝土强度试件是否标识清楚,编号连续、唯一;是否留置无标识的试件或者为使用方代做试件。

  5.生产设备管理: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楼)是否符合《混凝土搅拌机》(GB/T9142)和《混凝土搅拌站(楼)》(GB/T10171)的规定;操作系统是否能自动采集每盘混凝土各种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并至少保存3个月;生产用各类计量器具是否按规定检定或校准,并保存相关记录。

6.混凝土运输:预拌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擅自向混凝土拌合物中添加水或其它组分的行为;运输车辆是否采取季节性保护措施;润泵砂浆是否随车带回原厂处理并做好记录。

(三)县外商品混凝土检查

    1.施工单位必须会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县外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资质进行核验,并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地点、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产品质量保证率等情况进行实地考查,形成考察报告,供货合同签订前报住建局登记。

    2.施工单位应当与预拌混凝土企业直接签订书面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并对县外预拌混凝土企业原材料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等环节严格控制,严禁使用海砂、麻刚砂、铁尾矿砂以及钢渣制成的砂;严禁使用外加氯盐型、氯盐阻锈型和氯盐含量较高的防冻剂或其他外加剂,以及氯离子含量超标的原材料用于拌制混凝土。供货期间施工单位应当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原材料进行抽检和配合比比对试验,每一等级混凝土原材料抽检频次、配合比比对试验不得少于一次,费用及支付由施工单位与预拌混凝土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县外预拌混凝土进场时,每车混凝土浇筑前应抽查混凝土塌落度并做好记录,监理单位做好旁站记录。

3.监理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的全过程进行旁站或见证,做好标记形成记录,并留存相关视频记录。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大对县外混凝土强度的抽测频次及力度,监理单位应做到每层必抽并提供抽测记录及视频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混凝土试件检测

1.对于工程项目混凝土试件,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混凝土试件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不得留置未按规定标识的混凝土试件,不得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代替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不得购买混凝土试件用于送检,严禁预拌混凝土企业自行制作用于交货检验的试件,严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为委托、送检。

2.检测机构应核查混凝土试块的表面标识信息,对信息不符合要求和不合格的试件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强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对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检测行为等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落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2021年12月17日-2021年12月24日)

  县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对照专项治理内容开展自查,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自查整改台账。

  (二)监督检查阶段(2021年12月25日-2022年1月20日)

  1.领导小组组织开展预拌混凝土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专项检查,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全县每个企业全覆盖。

  2.研究应用互联网技术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实施远程监控,逐步建立覆盖全县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管信息平台。

  3.在全县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体系框架下,建立健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重要岗位技术人员的诚信管理体系,有效利用信用评价结果,充分发挥信用管理调控市场的作用,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4.引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科学合理地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三)总结分析阶段(2022年1月21日-2022年1月25日)

领导小组对专项检查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总结报告。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五、处罚措施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其失信行为计入诚信库并予以公示,整改期限内不得生产预拌混凝土。

  1.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人员、设备、管理不能满足预拌混凝土生产要求的。

  2.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使用禁用原材料的。

  3.未按照规范要求的批次及批量对原材料进行检测的。

  4.不按照配合比进行生产,偷工减料的。

  5.涉及第五条第(二)项,生产质量专项检查内容的其它行为。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参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

  1.生产质量专项检查中拒不整改或在限期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在整改期限内仍然生产预拌混凝土的。

  2.因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3.涉及第五条第(一)项第1、2、4、6条的有关情形。

  (三)试验室主任等主要岗位技术人员同时在2个及以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兼职,或一年内任职于2个及以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其失信行为计入诚信库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所在企业资质审查不予通过。

  (四)未取得相应资质生产并提供预拌混凝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无资质承接工程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三年内不予受理其相应资质申请。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12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