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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404/2021-00265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1-05-14
文号: 灌建发〔2021〕116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建发〔2021〕116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工业污水排放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镇、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现将《灌南县工业污水排放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4日 灌南县工业污水排放设施运行管理制…

灌建发〔2021〕116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工业污水排放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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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建发〔2021116

 

 

关于印发《灌南县工业污水排放设施

运行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镇、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灌南县工业污水排放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4日

 

 

灌南县工业污水排放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企业污水排放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污水排放设施运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业企业内部污水井、化粪池、隔油沉渣池等日常维护管理。

第三条 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原则,由排水设施的产权人负责管理。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排水设施和预处理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条 工业企业应定期巡视厂区内污水井、化粪池、隔油池,检查有无堵塞等有碍污水排放或环境安全问题,对于堵塞、外溢等问题立即上报相关厂区内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条 厂区内部对外排放雨水和污水的节点井设置明显标识,由工业企业定期巡视;如有损坏或褪色,需及时更新。

第七条 厂区内化粪池井盖应盖好,并保证井盖完好,现场设置警示标识,未经企业行政部门批准,严禁擅自开启化粪池盖。

第八条 根据设计要求,每3个月检查一次化粪池,达到清掏周期的,由企业行政部门联系外部供应商至厂内实施清掏作业。

第九条 需新增、改造、堵塞雨污水节点井、雨污水检查井及管道的,需报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十条 对于污水节点井出水,每年由环境安全部门联系资质检测机构进行采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确保污水达到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标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5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