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建发〔2021〕123号
关于开展全县商品房经营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严厉打击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委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商品房经营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连建房监函〔2021〕296号)等要求,我局决定开展全县商品房经营行为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所有在建、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整治重点
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未按规定公示商品房销售及资金监管信息;逃避预售资金监管、挪用交易监管资金,未追讨转移到项目外预售监管资金;套取或挟制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一房多卖;未及时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未按期交房;其他侵害群众权益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商品房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进一步压实责任、加大惩处力度,使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逐步减少商品房销售矛盾纠纷和群众投诉举报量,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时间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历时半年左右,具体安排如下:
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12月底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照整治重点,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对存量违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防范和遏制增量问题的发生,并形成自查自纠报告于2021年12月31日前报县住建局房产处119室。
全面检查阶段(2022年1月-4月)。由县住建局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企业进行检查,深入现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工作要求
各开发企业务必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配合好此次检查工作,并提前做好本企业的自查工作。检查时,提前准备本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迎检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检查结束后,我局将在媒体上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对涉及违法违规销售行为,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严格查处。
附件:商品房经营行为自查表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0日
附件
商品房经营行为自查表
单位名称 | |||
项目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自查内容 | 是 | 否 | |
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 |||
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 |||
未按规定公示商品房销售及资金监管信息; | |||
逃避预售资金监管、挪用交易监管资金,未追讨转移到项目外预售监管资金; | |||
套取或挟制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 | |||
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 |||
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 | |||
一房多卖; | |||
未及时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 |||
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 |||
未按期交房; | |||
其他侵害群众权益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 |||
自查时间: 单位签章: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