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灌行复决字26号
申请人:王某美。
被申请人: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三人: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3月16日与第三人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服,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鉴于案情复杂,本案延期三十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3月16日与第三人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申请人称:2021年9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9月10日,被申请人答复:“经调查,申请人所说的地块位置为人民路小学南侧地块……我局于2021年2月9日在江苏土地市场网上发布《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灌南县网挂[2021]1号),由某公司摘牌,2021年3月16日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为违法。该责任田一直由申请人耕种,且土地一部分为水泥铺设的打谷场。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使用的土地出让,没有经过申请人同意,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由此导致第三人将申请人土地围起,在土地上挖坑、堆土,挖毁打谷场,封堵通往该耕地的水泥路,导致无法通行到责任田种庄稼。被申请人行为违法,侵犯申请人合法权利。
被申请人称: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纳入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现该司法解释并未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仅将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纳入行政协议范围,并未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含在内。《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亦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作为案由进行规定。因此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属于行政协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行为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9日在江苏土地市场网上发布《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灌南县网挂[2021]1号),由某公司摘牌,2021年3月16日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6日与第三人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事实清楚,程序适当、合法,且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第三人经依法送达没有答复。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9日在江苏土地市场网上发布《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灌南县网挂[2021]1号),由某公司摘牌,2021年3月16日被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人对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服,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明确“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据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