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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316/2021-00025 信息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12-26
文号: 〔2021〕灌行复决字38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2021〕灌行复决字38号 申请人:王某美。被申请人: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在书记县长信箱平台作出的关于《查处违法行为申请》的回复不服,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王某美不服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答复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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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灌行复决字38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018日在书记县长信箱平台作出的关于《查处违法行为申请》的回复不服,于2021年10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查处违法行为申请》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称:2021年10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查处违法行为申请》。被申请人2021年1018作出答复。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土地并没有被依法征收,一直由申请人耕种。目前该地仍然是申请人在使用。某公司购买土地、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不合法,侵犯申请人土地使用权。该公司挖的南北方向深沟在健康南路东侧红线范围之内,导致健康南路东侧路基塌陷。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行为违法,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通过书记县长信箱提交《查处违法行为申请》,举报某公司违法施工,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2021年9月16日向申请人作出了回复。2021年10月9日,申请人再次以相同的事实与理由向被申请人提出《查处违法行为申请》。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了解,发现某公司通过合法手续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某公司建筑施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侵犯其权利,如果事实真实存在,申请人可以通过调解、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查处违法行为申请》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0月9日通过书记县长信箱提出《查处违法行为申请》,向被申请人举报某公司违法施工,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申请人于2021年1018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住建局接到反映后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了解,发现某公司通过合法手续购买土地,取得了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合法开发,项目内挖的南北方向深沟,在开发地块红线范围内,健康南路东侧路基未发现塌陷情形,不存在违法施工行为。”申请人对此回复不服,于2021年1029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查处违法行为申请》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的申请      

另查明,2021年9月3日申请人就同一事实向被申请人提出《查处违法行为申请》,向被申请人举报某公司违法施工,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后,已经就投诉举报内容向申请人作出回复。

本机关认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举报人署名或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经过调查核实,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1018作出《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