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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260/2022-00222 信息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05-10
文号: 灌政办发〔2022〕39 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灌南县突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南县突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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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灌南县突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灌南县突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突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保障工作,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包括县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以及个人或单位缴纳由县相关部门代收代办等专项用于突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资金。不包括各部门(单位)根据县政府统一安排履行疫情防控职责从本部门(单位)预算中支出的资金。

 

   部门职责

 

第三条  疫情防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县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疫情防控工程、物资和服务等采购计划的制定;负责应由个人或单位承担的疫情防控资金代收代缴工作的分配并监督落实;负责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的统一扎口管理,包括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审批等。

          县发改委:负责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采购、保管、分配等,负责各类物资入库、领用发放等的台账管理。

县卫健委:负责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配合县指挥部做好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以及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 、专账会计核算等;定期向县指挥部、县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收支情况;配合县发改委做好物资采购、分配。

各镇、各园区:负责本区域内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负责代收县统一安排的自费隔离人员应缴纳的费用并及时上解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县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包括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企业或个人捐赠资金、按县疫情防控政策应由个人或单位承担且需县相关部门统一代收代办的资金等。

1. 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审批意见,结合可用财力、上级补助等情况统筹安排。

2. 捐赠收入。企业、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向县委县政府捐赠、定向用于全县疫情防控的资金,由资金接收单位向捐赠主体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资金解缴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3. 代收代办资金。按县疫情防控政策由个人或单位承担且需县相关部门统一代收代办的资金,包括应由个人或单位承担的集中隔离,核酸、抗原检测等费用。

1集中隔离费用。需个人或单位承担的集中隔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宿费、伙食费、核酸检测抗原检测费等)由所在镇、园区负责代收并作为县卫健委的专户暂存款项及时上解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由县卫健委根据代办事项统一支付。各镇、各园区代收时,向缴款人提供代收代办费用情况告知材料,材料中应包含代收代办的必要性、代收代办的事项、代收代办费用金额、代收代办费用收取标准以及缴费票据(发票)取得时间、途径等。个人或单位缴纳代办费用后必须向其提供规范的票据凭证,票据凭证在镇、园区代收并上缴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以及县卫健委支付代办费用取得实际收款方提供的合规票据后,由县卫健委转镇、园区,通过镇、园区转实际缴款人。为提高工作效率,县卫健委可用支付代办费用后取得的总票据进行分割,在复印件上盖章并注明其中所含具体的缴款人及金额作为缴纳凭证。

2核酸检测、抗原检测费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需要个人或单位承担检测费用、且受检人无法自行到达检测定点医疗机构缴费的人员,检测费用由现场工作人员代收,代收时向缴款人提供相关情况告知材料并取得缴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检测项目、缴费金额,现场代收费人员应于当日、最迟于次日上午将代收费用连同缴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检测项目、缴费金额交县疾控中心,由县疾控中心收费人员开具医疗收费电子票据,资金作为非税收入缴入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代收时向缴款人提供相关情况告知材料,其中需注明缴费凭证取得的渠道及时间。

第五条  疫情防控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县指挥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组织实施的各类防控物资、专用设备的采购,软件系统升级改造、购置,集中隔离点、交通卡口等维修改造,疫情防控的宣传以及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支出等,不得用于其他单位因疫情防控发生的,应由单位承担的支出。

  第六条  资金使用计划。县指挥部下属各专项工作组每月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下个月的资金使用计划,由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县政府申请专项资金,其中,单项支出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需经过县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第七条   采购事项审批。县指挥部下属部门(工作组)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工程、物资、服务等的采购,未经批准,不得进行采购。在应急状态下,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请示获得同意后,可以进行采购,事后需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付。 支出金额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内的,经办人提出申请 ,组长复核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审批;支出金额在13万元(不含3万元)的,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支出金额超过3万元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县卫健委依据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支付并进行会计核算。每月5日前,县卫健委会同县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政府报送上个月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专项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第十条  县指挥部的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仍按《灌南县县级临时机构财务管理暂时办法》(灌政办发〔202164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31日起施行。

 

附件:灌南县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采购事项审批表

 

 

 

 


 

附件

灌南县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采购事项审批表

采购事项名称


申请采购部门(组别)


联系人


采购内容及预算金额

序号

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计划采购数量

单价

预算金额(元)





















 




拟采用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


询价


其他


部门(工作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政策解读:http://xxgk.guannan.gov.cn/gnzx/show-3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