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建发〔2022〕61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3日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管理相关制度
第一章 总论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法违纪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单位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机构、财务监督等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四条 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要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坐支、挪用。
第五条 编制的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第六条 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七条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等报销标准。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九条 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 依法依规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编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严禁通过对采购项目进行拆分等形式规避政府采购,不得违法、违规变更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四条 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五)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六)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开标前泄露标底;
(八)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六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二)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三)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十八条 对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小额商品和服务支出,采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在一个星期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现金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至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十条 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现金长期占用不报销、不缴回余款等逃避监管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10万元以上结算(支付)事项,应由局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本制度中资产管理是指实物资产管理,主要是指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单位依据办公用品管理制度进行存货购进、领用及库存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九条 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财务机构
第三十条 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财务部门监督。设置会计机构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会计人员。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会计师以上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 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三十二条 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我局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纳入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管理的单位应明确职责、履行义务,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资金拨付和资产的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四条 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三)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四)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五)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六)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七)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监督制度;
(八)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九)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十)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者个人牟取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格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将不予办理。
第四十条 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
(一)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二)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
(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
(四)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财务公示等制度,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下属单位发生的财务收支情况应接受财务部门监督。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接受审计、财政及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由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四条 如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发生变化,单位将对本规范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
附件:1.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2.会计档案管理
3.印章票据管理办法
附件1
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会计机构工作职责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务工作。
第二条 负责单位各项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工作,依法合理组织收入,严格按规定办理财务收支。
第三条 负责编制年度部门预决算报表,做好项目申报、实施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负责单位日常经济业务的核算工作,规范财务审批手续,确保报销票据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按期报账,账目清晰。
第五条 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实时跟踪资金流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六条 负责各部门经费申请报告和政府采购手续的审查、监督和呈报工作。
第七条 负责债权、债务和固定资产的核查工作。
第八条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并适时向审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做好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 负责单位非税收入的征缴工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同时做好相关财政票据的领购、开据、缴销等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完成单位领导及有关业务科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会计机构负责人岗位职责
第一条 负责财务部门全面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坚持原则,遵纪守法,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条 负责单位年度部门预决算的稽核工作,严格部门预算执行监督管理,做到“无预算不列支,无预算不采购”,合理调度使用各项资金,保证单位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条 熟悉会计制度、财经法规、税收政策和产业政策,熟练掌握业务,明晰资金渠道,对经济业务进行正确的核算和监督。
第四条 负责年度预决算、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各项业务内容的稽核工作。按月对财务收支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性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条 做好与单位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加强与财政、审计、税务、银行等业务部门对接和联络,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条 负责单位项目实施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监督项目实施效果,保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七条 拟订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做好财务、资产、债权债务及档案管理工作,严格财务保密纪律。
第九条 组织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学习,提高财务人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更好地服务全局工作。
第十条 完成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总账岗位职责
第一条 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总账及各种明细账目登记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登记及时、账面清楚。
第二条 负责编制部门年度预决算,及时按要求填报各类财务报表,按期做好纳税申报工作。
第三条 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违反规定或不合格的凭证应拒绝入账。严格掌握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对不合理、不合规的支出不予报销。
第四条 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核算,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做到账账、账物、账卡相符。
第五条 做好工资、奖金、福利造表数据的复核、税费扣缴及发放工作。
第六条 妥善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建立收据购、领、存和印章使用台账登记簿。
第七条 定期装订会计凭证、账簿、表册等,妥善保管和存档,做好电子档案的备份工作。
第八条 完成科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现金岗位职责
第一条 认真审核各项报销或支出的原始凭证,对违反国家规定或有差错的,拒绝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条 负责对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办理好国库集中支付或实有资金账户资金收付结算业务。逐笔按顺序登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明细账及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内容齐全、摘要完整,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并定期与财政系统、银行系统账务核对并保证一致。
第三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金额,不坐支,不私借、不挪用公款,及时将收取现金存入银行,不得以白条抵顶库存现金,不为其它单位、部门用支票套取现金,日清月结,保持现金实存与现金账面一致。
第四条 负责做好工资、奖金、福利等造表发放工作,及时准确扣缴各项社会统筹保险、住房公积金、水电费、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费,确保无差错。
第五条 妥善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支票,建立支票购、领、存登记簿。
第六条 做好有关单据、账册、报表等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 完成科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2
第一条 会计档案管理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册、会计报表、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等。
第二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三条 对会计档案按月收集,审查核算,装订成册,并建立档案清单目录,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并做好电子档案的备份工作。
第四条 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执行调阅程序,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经财务负责人和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调阅,同时要详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人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目的,归还日期等。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的,要经过本单位领导书面同意,两人随同。
第五条 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要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财务部门和档案部门协同,有关领导批准后,报经国资部门审批同意,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要填“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由单位领导指定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派员销毁,国资部门负责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六条 档案室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要严格执行交接程序,接收人须按档案清单目录仔细查收,交接双方要同时签字,监交人同时签字。
第七条 档案室只有档案保管人员当班值守,其它人员不得随便出入,如有违反,追究档案保管人员责任。
第八条 档案室长期保持清洁、干燥、防火、防盗,要确保档案安全、完好。
附件3
印章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单位应建立基本的《财务印章使用管理办法》,以规范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二条 财务印章的管理遵循“专职专管,相互牵制,监督使用”的原则,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一般来讲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印鉴由总账会计保管;财务部门公章由财务机构负责人保管,而会计人员的个人印章由自己或授权人员保管。
第三条 财务印鉴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与票据(支票、收款收据)不能由同一人保管,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四条 财政支付系统登录UK,应当严格按授权范围保管和使用,禁止非授权人员接触使用。
第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随意放置,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设立印章保管登记簿,因临时休假、岗位变动或离职,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保管和使用职责。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