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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404/2022-00289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2-05-20
文号: 灌建发〔2022〕72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灌建发〔2022〕72号 关于集中排查整治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和违法违规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确保我县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安排,即日起在全县开展集中排查整治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和违法…

关于集中排查整治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和违法违规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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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建发〔202272

 

 

关于集中排查整治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安全

生产和违法违规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县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安排,即日起在全县开展集中排查整治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和违法违规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将安全生产工作摆到突出位置

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部署会议要求,以事故为警醒,提高认识。要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开展安全风险防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治理、打非治违、标准化建设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等重点工作。要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坚决遏制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推动我县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二、排查的重点内容

严格按照《2022年灌南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对照《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自查自纠工作清单》,做好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治理工作。

(一)严格落实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排查建设单位未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擅自组织施工,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指令施工企业抢工期、赶进度,未与承包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使用计划、使用要求,未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到位等问题;重点排查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 以包代管,安全投入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日常管理不到位,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等必要投入和租赁缺乏安全保障的机械设备等问题;重点排查监理单位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监理人员,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未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未对已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对现场重大安全隐患未履行监理报告制度等问题。

(二)强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重点排查建设单位未保障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的工期和费用,未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资料等问题;重点排查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对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审核、论证以及未按方案实施,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未在危大工程施工时到场履职以及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等问题;重点排查监理单位未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未对施工企业危大工程管控情况进行监督等问题。

(三)严厉打击违法非法建设行为。重点打击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行为;重点打击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行为;重点打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等行为。

(四)严格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重点排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包括: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五)坚决遏制高处坠落和三违现象发生。重点排查施工单位未制定预防高处坠落的安全技术措施;各类操作平台、载人装置钢性、强度、稳定性不达要求,超设计荷载使用;高处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防护用具质量不合格,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未对临边、洞口等处未按照技术规范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张挂安全网;在恶劣环境下,不采取可靠防护措施,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等问题。强化建筑(市政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管理,重点排查施工现场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等问题。重点排查施工企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未将排查三违纳入常态化、制度化的日常安全管理,未建立反三违奖惩制度等问题。

(六)严格建筑工人全员岗前培训。重点排查施工企业对新进工人三级教育不到位、待岗转岗换岗工人岗前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等问题;重点排查未对工人进行施工生产中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劳动保护、施工流程及方法、现场主要危险区域、安全防护基本常识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未根据工种安排对工人进行专项安全技能培训,未对工人进行事故案例方面的教育等问题;重点排查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无照片、无签字记录,三级安全教育无考试合格记录等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坚决落实安全生产各方主体责任。各方责任主体要立即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消除。即日起,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立即对照《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自查自纠工作清单》(详见附件1),逐条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形成台账资料备查。县住建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不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监管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对涉及的相关违法企业和项目依法依规处罚;对存在隐患较多的、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和项目,严管重罚,并列入黑名单,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落到实处。按照工作要求,县住建局将组织专班进行督导检查。检查重点包括: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排查集中排查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安全防控和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情况、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排查整治情况、建筑(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建设情况、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建筑(市政工程)施工领域违法违规情况、安全生产研判工作开展情况等。

(三)加强宣传引导。县住建局将积极拓宽宣传途径,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此次活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阶段步骤,及时将排查整治的要求传达到各有关项目、有关企业。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建立台账,逐项认真组织调查,跟踪督办,限时销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自查自纠工作清单

          2.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520

 

 

 

 

 

 

 


附件1

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自查自纠工作清单

工程名称:                                 日期:

单位

序号

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自查自纠情况

建设单位

1

未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擅自组织施工。


2

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指令施工企业抢工期、赶进度。


3

未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费支付使用计划、使用要求,未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到位等。


4

未保障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的工期和费用。


5

未在办理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资料。


6

不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行为。


7

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8

肢解发包。


9

违反法定程序发包。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施工单位

1

安全责任不落实,以包代管。


2

安全投入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


3

日常管理不到位,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降低施 工安全防护等必要投入。


4

租赁缺乏安全保障的机械设备。


5

未按规定对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编 制、审核、论证以及未按方案实施。


 

单位

序号

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自查自纠情况

施工单位

6

施工企业(分公司)负责人未在超过一定规模的 危大工程施工时到场带班检查。


7

不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行为。


8

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


9

主要负责人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施工活 动。


10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


11

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


12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13

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 工程的行为。


14

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15

未制定预防高处坠落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16

各类操作平台、载人装置钢性、强度、稳定性不达要求,超设计荷载使用。


17

高处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18

安全防护兜网、挑网未做防坠落破坏性试验。


19

未对临边、洞口等处未按照技术规范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张挂安全网。


20

在恶劣环境下,不采取可靠防护措施,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1

施工现场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22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未将排查三违纳入常态化、制度化的日常安全管理,未建立反三违奖惩制度。


 

单位

序号

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自查自纠情况

施工单位

23

对新进工人三级教育不到位、待岗转岗换岗工人 岗前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不 到位。


24

未对工人进行施工生产中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劳 动保护、施工流程及方法、现场主要危险区域、 安全防护基本常识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


25

未根据工种安排对工人进行专项安全技能培训。


26

未对工人进行事故案例方面的教育。


27

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无照片、无签字记录,三级安全教育无考试合格记录。


28

未落实实名制系统及考勤。


29

未落实实名制保证金制度。


30

未落实实名制专有账户制度。


31

未落实实名制按月足额发放制度。


32

未落实扬尘管控措施。


33

未落实工地安全生产宣传标语。


监理单位

1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监理人员。


2

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等。


3

未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4

未对已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整改。


5

未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6

未对施工企业危大工程管控情况进行监督。


 


附件2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试行)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二、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四、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

  六、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

  七、项目经理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上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八、项目经理必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在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

  九、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十、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1),同时对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见附件2),行政处罚及记分情况应当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附件:1.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附件1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签署虚假文件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八、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法》第71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九、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十、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2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记分管理规定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九)签署虚假文件的;

  (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六、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三)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五)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六)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八、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九、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5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