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灌南县财政局
灌人社发〔2012〕 53号
灌财 发〔2012〕157号
关于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促进创业
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财政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连云港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积极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创业政策、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支持和服务,培育和壮大各类创业主体,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现就落实创业就业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县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业孵化基地类型与标准
(一)工业加工型创业孵化基地
1.新建、利用较大规模旧房屋改造辟建或在各类园区中建设的,以培育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企业为主、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场所;
2.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厂房600平方米以上;
3.入驻企业10家以上,安排就业200人以上。
(二)楼宇型创业孵化基地
1.多层写字楼,总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2.有独立办公室,各类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
3.主要用于生产、代理、经销、广告等创业项目。
(三)门面型创业孵化基地
1.方便消费者、地理位置相对适宜,至少由10个独立门面集中组成;
2.每个门面不少于6平方米,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
3.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四)市场型创业孵化基地
1.基地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地理位置适宜;
2.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摊位相对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小组和管理制度;
3.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项目。
(五)村级创业点
1.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厂房200平方米以上;
2.至少有1个创业项目并正常生产;
3.创业带动就业20人以上。
对村、社区利用自有条件,自筹资金创办的以安排辖区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为目的的创业孵化点可根据实际降低标准。
上述创业孵化基地指各乡镇、村(社区)近年来投入资
金规划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创业孵化基地,或者是利用辖区内现有的成片商铺、商务用房、工业集中区、村级创业点或专业市场,通过市场化运作形成的创业孵化基地。
二、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
1.提供材料。创业孵化基地须提供创业者营业执照或摊位证或与创业者签订的进驻协议,提供创业带动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2.认定办法。创业孵化基地由所在辖区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步确认,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灌南县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一)报送至县创业孵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创业办,设在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县创业办组织评审组对报送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认定。评审组由县人社、财政部门人员组成。
三、政策扶持
县创业办每年根据报送材料评选出10个优秀创业孵化基地,30个村级创业示范点。对2012年初定优秀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不高于10000元补贴,对每个村级创业示范点给予不高于3000元补贴,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特此通知。
附件一:灌南县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创业 就业 通知
抄 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就业管理处,
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
抄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6月5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一:
灌南县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基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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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负责人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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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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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及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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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属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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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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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可容纳经营户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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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建设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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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选择打√) |
门面( )楼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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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安排本地创业人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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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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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方式 |
新建( )
改建( )
整合社会资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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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创业孵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盖章):
审核人:
负责人:
日 期: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盖章):
审核人:
负责人:
日 期: |
县财政局复核意见(盖章):
审核人:
负责人: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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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一式四份,申请单位、县创业孵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各留一份。
2、随表附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产权证明、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划、工作计划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