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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404/2022-00305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2-05-30
文号: 灌建发〔2022〕88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灌建发〔2022〕88号 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县住建局决定自2022年5月30日起至2022年…

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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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灌建发〔202288

 

 

 

 


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人员

在岗履职情况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县住建局决定自2022530日起至202263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在岗履职专项整治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保障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高效开展,县住建局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局长唐亮同志任组长,副局长孙东、唐立本、包能和马凯平同志任副组长,建管处、质监站、安监站、公用事业科、园林所和政策法规科等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二、整治目标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全面到岗履职。

三、项目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一)人员配备到位。严格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470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的公告》(〔2017〕第35 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1号)等规定,完善项目管理人员配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际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信息归集系统中填报的一致,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网上备案标准及有关管理要求的通知》(苏建建管〔2017236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变更人员信息按规定在省一体化平台进行锁定和解锁,并推送到相关业务平台信息共享。

(二)全面到岗履职。严格落实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施工时间的80%。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每日考勤信息,须实时上传到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和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系统。项目经理及总监每月考勤记录不得低于70%。建设、监理单位要严格监督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和执行考勤制度情况,发现人员长期不到岗的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应对施工项目管理人员是否在岗进行书面确认。

四、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对所承揽的项目管理人员在岗履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现场管理人员配备、质量安全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方面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即知即改,形成自查整改档案备查。

(二)监督检查。建管处、质监站对所监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开展全覆盖检查;公用事业科对所负责的市政工程开展全覆盖检查;园林所对所负责的园林绿化工程开展全覆盖检查。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集中督查。由建管处牵头组成督查小组,开展随机抽查和集中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从重从严予以处罚,直至停止该项目负责人和企业的投标资格。

五、专项整治措施

(一)投标承诺。202261开始,住建局所有招投标项目应将中标项目经理在岗履职要求纳入招标文件内容;投标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或在其它项目变更(需经项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未超过6个月的投标人,不得作为中标候选人;投标企业、中标人、承包单位应作出书面承诺(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按规定到岗履职),如违反规定,将自愿放弃中标资格,承担违约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及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扣除相应信用分。

(二)常态化监督检查。县住建局将严格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网上备案标准及有关管理要求的通知》(苏建建管〔2017236号),将项目管理人员在岗履职作为企业质量行为和安全行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通过工地考勤记录、监理例会签到簿、施工日志、旁站记录、验收记录等资料以及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系统、合同信息归集系统、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等平台数据,实地核查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情况,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形成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

(三)严肃查处。对于不按规定到岗履职的项目经理,将严格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江苏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安全责任记分标准》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同时, 要依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二十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五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对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的,在上述处罚处理的同时, 对照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 办法》(建市规〔20191号)进行调查认定,确属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及时移交建设监察执法机构,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立案查处。对因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在岗履职、项目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131号)实施顶格处罚、一案双查、联合查处

 

附件:1.项目管理人员在岗情况确认表

2.项目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检查表

3.目管理人员长期不在岗和履职不到位情况汇总表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530

 

 

 

 

 

 

 

 

 

 

 

 


附件1

项目管理人员在岗情况确认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项目管理

人员 姓名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 负责人


安全员


质检员


其他


序号

关键岗位人员

在岗情况

1

项目经理

是否长期不在岗。是□       否口

2

项目技术负责人

是否长期不在岗。是□       否□

3

安全员

是否长期不在岗。是□       否口

4

质检员

是否长期不在岗。是□       否口

5

施工员

是否长期不在岗。是口       否口

6

劳资员

是否长期不在岗。是口       否口

7

    (  )

是否长期不在岗。是口       否口

 

项目总监(签字)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件2

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检查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结构形式、层数


建筑面积


建设单位及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及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及总监


 

评价内容

评价意见

 

备注

符合

不符合

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人员相符、 不相符的是否有变更手续



项目部管理人员配备是否齐全、 到位



是否常驻施工现场



检查意见:

 

      

 

 

被检查单位(建设、或施工、或监理)签字:









 

附件3

项目管理人员长期不在岗和履职不到位情况汇总表

 

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2022        

 

 

 

 

序号

 

 

工程名称

人员及其履职情况

 

 

备注

人员所在单位

查社保证明

 

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

 

岗位名称

长期不在岗

履职不到位





































备注: 1.如人员属长期不在岗的,不在岗一栏打“√”;属履职不到位的,不到位一栏打“√”

 2.人员所在单位: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名称;

3.岗位名称: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造价员、材料员。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5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