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22〕16号
关于印发《新安镇自建房和既有建筑安全隐患
“双月攻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新安镇自建房和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双月攻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安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0日
新安镇自建房和既有建筑安全隐患
“双月攻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切实消除全区自建房和既有房屋安全隐患,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深刻汲取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立即深入推进全县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连安办传〔2022〕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抓60天,全面排查“公共用途自建房”“经营性三合一自建房”“群租自建房”“改扩建自建房”“破坏结构既有建筑”“集中居住场所”“存在坍塌风险的既有建筑”等七个方面,重点聚焦农村三层及以上、用作经营(包括用于出租)人员密集、改扩建、改建加层、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以及经营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的房屋)和全县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和“两违”清查中已排查出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存在坍塌风险的房屋建筑,确保实现D级危房“人房分离”,拆除或封存;C级危房限期完成加固或拆除等解危措施。
二、重点任务
(一)排查对象和内容
1.重点排查对象:全面排查城市规划区和镇村区域内自建房屋、既有公共建筑、经营性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和老旧危房。包括各类商业场所,文化旅游场所,交通运输场站,宾馆,酒店,餐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场所,医疗卫生场所,养老机构,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的房屋,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群租房等。
2.重点排查内容:一是原作居住用途改造为面向社会作为生产经营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如将一般住房改为饭店、商铺、小作坊、简易生产用房、承办红白喜事等房屋或场所;二是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多合一”自建房;三是位于小城镇、城乡结合部用于出租,尤其是群租的自建房;四是农村三层及以上、用作经营(包括用于出租)人员密集、改扩建的自建房;五是改建加层、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以及经营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的房屋);六是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已开复工企业项目员工集中居住的房屋;七是全县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和“两违”清查中已排查出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存在坍塌风险的房屋建筑。
三、工作方式
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原则,采取“部门和镇村双向排查、村级整治、镇级验收、县级抽查”方式,全面清查整治消除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隐患。
(一)排查方式。排查工作采取各村(社)组织拉网式排查、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行业领域内房屋建筑排查“双向”同步推进的工作方式。在镇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不漏一街一村、一户一房”原则,各村(社)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各行业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组织行业领域内房屋建筑排查,确保不留空白、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二)整治方式。各村(社)对排查发现的房屋建筑安全隐患,统一汇总后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隐患类型和部门职责职能,指定相关部门逐一确定处置意见,逐一督促整治到位,该加固的立即加固,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彻底整治消除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先清人、停用、封房,第一时间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员安全。
(三)验收方式。按照市级制定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加固补强或拆除等处置的房屋,逐一进行现场复核,严格验收销号,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组织开展复查和“回头看”,确保处置到位。
四、工作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2年5月31日前)。各村(社)按照实施方案,全面排查问题隐患,做到应查尽查,并按要求填写《新安镇城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数据日报表》,于每天下午5点30分前报至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排查发现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建立并动态更新“问题隐患、整治措施”两个清单,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直至整改销号并按要求填写《新安镇自建房和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于每周五下午5点30分前报至镇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风险鉴定阶段(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6月10日)。各村(社)根据排查出的存在安全隐患危房组织“人房分离”后,按要求填写《新安镇城镇自建房和既有建筑屋安全隐患排查统计表》。同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填写《新安镇城镇自建房和既有建筑安全鉴定申请表》直接向县住建局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三)解危整治阶段(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6月28日)。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明确责任主体,科学制定方案,对明确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房屋,要迅速撤出人员,杜绝发生房屋安全事故。县住建局负责对隐患房屋开展安全鉴定,鉴定为C级危房要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时进行加固处理,符合解危标准后方可使用;鉴定为D级危房要进行拆除或封存,不得使用。对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治理意见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确保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不发生危害居民人身安全的事故。
(四)验收总结阶段(2022年6月28日至2022年7月10日)。各村(社)要组织专业力量开展验收工作,造册归档,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要在不断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注重标本兼治,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做到安全隐患早预防、早发现、早消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要充分认识做好城镇自建房和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等不靠、主动作为,深入开展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双月攻坚”专项行动各项任务。
(二)压实整治责任。各村(社)要安排专人负责日报表和统计汇总表的实时汇总报送工作,按照方案时间节点按时报送信息日报表,强化责任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村(社)要各村社微信群、大喇叭、公示栏等方式,充分发挥网格员、“楼栋长”、“十户长”人熟地熟优势,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加强政策解读和安全教育,做细做实群众工作,争取群众理解。
附件:1.新安镇城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数据日报表
2.新安镇行政村集体土地上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
“回头看”工作日报表
3.新安镇城镇自建房和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
4.新安镇城镇自建房和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统计表
5.新安镇城镇自建房和既有建筑安全鉴定申请表
附件1
新安镇城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数据日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2022年 月 日
建筑类型用途 | 自建房 | |||||
当日 | 累计 | 其中:经营性 自建房 | ||||
当日 | 累计 | |||||
派出检查组(个) | ||||||
排查 数量(栋) | 按房屋日常使用人数细分 | 总数 | ||||
<10人 | ||||||
10人≤人数<30人 | ||||||
≥30人 | ||||||
存在安全隐患建筑数量 (栋) | 按房屋日常使用人数细分 | 总数 | ||||
<10人 | ||||||
10人≤人数<30人 | ||||||
≥30人 | ||||||
整改 情况 | 应急防控处置情况 | 停止使用栋数 | ||||
消险处置 继续使用栋数 | ||||||
未经处置 仍在使用栋数 | ||||||
治理消险情况 | 维修加固栋数 | |||||
拆除栋数 |
附件2
新安镇行政村集体土地上用作经营的农村
自建房“回头看”工作日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2022年 月 日
类别 | 内容 | 当日 | 累计 | |
至2020年12月底行政村集体土地上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排查整治“回头看”情况 | “回头看”排查房屋数量(户数) | |||
按房屋日常使用人数细分(户数) | <10人 | |||
10人≤人数<30人 | ||||
≥30人 | ||||
“回头看”新增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户数) | 数量 | |||
已完成安全性评估鉴定 | ||||
已完成整治 | ||||
2021年1月1日以来新增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排查情况 | 排查新增房屋数量(户数) | |||
按房屋日常使用人数细分(户数) | <10人 | |||
10人≤人数<30人 | ||||
≥30人 | ||||
排查新增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户数) | 数量 | |||
已完成安全性评估鉴定 | ||||
已完成整治 | 0 | 0 |
附件3
新安镇城镇自建房和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
房屋产权人 | 房屋使用人 | ||||
坐落地址 | 联系电话 | ||||
所属乡镇 | 所属行业 | 房屋建造年份 | |||
房屋结构 | 房屋层数 | 房屋用途 | |||
土地性质 | 建筑面积㎡ | 居住人数 | |||
房屋建设单位 | 房屋设计单位 | ||||
房屋施工单位 | 房屋监理单位 | ||||
房屋产权性质 | 单位自管房□自建房屋□商品房□其他□ | ||||
初始产权 取得方式 | 商品房买卖□自建房屋□拆迁或保障性安置□其他□ | ||||
排查 情况 表述 | |||||
建议 处置 意见 | |||||
注:1.“房屋产权性质”栏和“初始产权取得方式”栏,在相应选项后方的“□”内打勾;2.认定为“其他”房屋产权性质和“其他”初始产权取得方式的,应在“排查情况表述”栏内加以具体说明;3.此表需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现场查看人员签字确认。 |
现场排查人员(签字): 排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新安镇城镇自建房和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统计表
镇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社区(村)书记: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序号 | 小区(房屋名称) | 建成年份 | 房屋主体层数 | 权属单位或户名 | 涉及户数或人数 | 存在问题 | 解决措施及时限 |
附件5
新安镇城镇自建房和既有建筑安全鉴定申请表
申请人(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 ||||
房屋基本情况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房屋名称 | 建成年份 | |||
房屋坐落 | 建筑面积 | |||
房屋用途 | 层 数 | |||
产权性质 | 是否 建成区内 | |||
申
请
理
由 |
注:1.此申请仅适用于自建房和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过程中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之用;
2.申请人为各镇人民政府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新安镇党政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