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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8946/2022-00314 信息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意见
发布机构: 灌南县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2-06-15
文号: 灌民复〔2022〕16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县妇联:经研究,现对嵇静菇委员提出的《关于设立灌南县家庭教育协会的提案》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供你单位答复委员时参考:经查我县社会组织目录,目前我县无家庭教育协会。我县社会组织登记工作原在民政局,根据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灌南县首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

对县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94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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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妇联

经研究,现对嵇静菇委员提出的《关于设立灌南县家庭教育协会的提案》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供你单位答复委员时参考:

经查我县社会组织目录,目前我县无家庭教育协会。我县社会组织登记工作原在民政局,根据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灌南县首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灌政发〔2017〕30号)文件精神, 2017年9月社会组织审批许可事项已划转灌南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如下: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灌南县民政局

                                   2022年6月9日